国际商事仲裁的历史发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9:00:40 409 人看过

商法和商事仲裁是随着商品经济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虽然调整商事关系的准则以及仲裁活动在古代罗马法中也有体现,但由于当时商业活动非常有限,商品交易在空间和规模上都比较狭小,故相关商业准则的影响力比较弱,未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直到十一世纪十字军东征,威尼斯成为大批军队和后勤保障的转运港口后,其商品交易和货物运输的快速发展,促成了商人习惯法的萌芽和现代仲裁的雏形。莎士比亚的名著《威尼斯商人》在某种程度上就反映了当时威尼斯商业在整个欧洲经济中的核心作用。

随着商业活动向西班牙、法国、德国和英国扩展,商业惯例或者叫商业习惯法扩展到整个欧洲大陆。在此期间,如果有任何商业纠纷,商人之间就选一个或几个他们信得过的人来为他们的纠纷作出裁判,这就是现代临时仲裁的雏形。

临时仲裁是指不由任何已设立的仲裁机构进行正规管理,而由当事人双方对某个仲裁案自行创设自己的仲裁程序,一般要求争议各方及其律师以及仲裁员能够在一起共事。这种裁判有几个特点:①跨国性和统一性,不同国家的商人之间均主要采用相同的办法,运用相同的游戏规则来处理纠纷;②程序简单,不拘泥于形式;③强调案件的处理结果应该公平合理;④裁决结束后,这些裁判就解散。随后,随着欧洲一些主要国家如英、法、德中央集权的加强,仲裁跨国性和统一性遭到破坏,但其他三个特点依旧得到保留和发展,并出现了一些专门提供仲裁服务的机构,即现在所称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其进行的仲裁称为机构仲裁。特别是,1889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仲裁法后,欧洲仲裁包括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都得到了较大发展。由于它便利、公正的特点,在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同。

商事仲裁,在瑞典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1359年就有一个地方法典把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列入其法令条例中,1669年瑞典通过立法赋予了仲裁裁决书司法上的强制执行力。1887年,瑞典通过了第一个《瑞典仲裁法》。现在瑞典的民事纠纷,95%都是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的,只有5%的纠纷由法院判决,由此可看出仲裁对当地社会生活的影响力。在瑞典所有仲裁机构中,斯德哥尔摩国际商事仲裁院是最有影响的一个。该院成立于1917年,最初只是致力于国内仲裁,1970年初冷战双方美国和苏联虽然政治上对立,军事上对抗,法律和文化上的差异较大,但经济上往来难免会产生纠纷,于是冷战双方美国和苏联就基于瑞典政治上的中立和斯德哥尔摩国际商事仲裁院(以下简称SCC)的高素质,一致推荐它作为处理东西方两大阵营之间经济纠纷的主要仲裁机构。从此以后,SCC就走上了国际化的道路,并成为了目前最受东西方认可的一个国际仲裁机构。它每年受理的与瑞典无关的仲裁案件都占全部案件的绝大部分,比如2003年167个案件中,就有约105个案件和瑞典没有丝毫关系,大家都是慕名而来。那么,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神奇力量,让世界各国的企业家们把事关重大的,有时甚至可能决定自己命运的国际经济纠纷的裁决权拱手送到这些素不相识的人手里来呢?这得从SCC的特点说起。

SCC由两部分组成,一个是秘书处,一个是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由秘书长弗兰克先生领导。弗兰克先生从1995年起还一直兼任世界仲裁联盟的主席。理事会人数固定为6人,成员由斯德哥尔摩商会执行理事会任命,任期三年。理事长和副理事长都必须是法官或律师。现任的理事长索森先生是瑞典最高法院的一名法官,副理事长格纳特先生是当地大型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合伙人,也是在仲裁院里处理与中国有关案件最多的律师,其他理事也都是专职律师或大型跨国公司的法律总顾问。

仲裁庭的成员一般由3人组成。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外,首席仲裁员一般由仲裁院指定。首席仲裁员应同时具备东西方法律的教育背景,熟悉东西方的法律文化,并具备较丰富的法律从业经验。他们丰富的法律经验、严谨的工作作风以及瑞典历史悠久的仲裁文化,都是SCC获得人们广泛敬重的重要因素。

从案件的裁决来看,该院始终高举着一杆大旗,那就是公平合理。由于各个国家之间,特别是东西方国家之间法律体系的不同,同一事实如果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就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此外,某些领域的法律适用,国际上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这些都要求仲裁庭提供更富有创造力的工作。就此问题,在SCC的仲裁实践中,仲裁庭通常都是从经济交往最原始,同时也是最基本的两个原则——意思自治和公平合理来衡量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风险承担和利益分配。具体分析时,一般都假定双方当事人都是理智的、成熟的、诚实信用的商人,从而以一个诚实信用的商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的收益和风险来评估他们实际应该承担的风险。即任何一方当事人能够得到的只能是作为一个理智的、成熟的、诚实信用的商人指望得到的,而不管每一个当事人从事该经济活动时其内心的期望值。由于公平合理就是诚实信用的商人们从事经济交往的基本目的,因此它就成为了仲裁庭裁决案件特别是疑难案件的一个根本原则。在实践中,仲裁庭往往会超脱一些成文法律的束缚,而直接适用公平合理原则。用他们的话来说,这叫法律真空。用中国的古话讲,也可称之为以不变应万变。不变的是公平合理这一基本原则。因此,在SCC的仲裁实践中,法律适用的重要性不能过高估计,许多案件是在当事人没有规定适用法律的情况下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解决的,而且由于订有仲裁条款的合同通常是写得相当细致的,合同空白较少。

从仲裁程序和仲裁规则来看,SCC仲裁规则最主要也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其灵活性。比如说语言: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用何种语言来进行仲裁程序,在一个山东公司与香港公司贸易纠纷的仲裁案件中,山东企业就指定一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负责人作为其仲裁员,同时提出:仲裁程序用中文进行。又比如仲裁方式及进程:在一个成都自贡高压阀公司诉一家外国公司贸易纠纷的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就建议不开庭,由仲裁庭书面审理直接下判即可。该提议被仲裁庭所接纳后,成都公司坐在家里就收到了判决书,而且还赢了官司。事实上,在SCC的仲裁实践中,仲裁程序通常都是灵活的或者说是不正式的,仲裁庭时常准备接受双方关于如何进行材料交换、开庭和适用何种规则等方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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