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款核定不服如何行政救济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4:24:33 191 人看过

一位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咨询: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如果对税务机关的税款核定不服是否可以申请复议或诉讼?应当如何进行行政救济?

首先。税务机关的税款核定是属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均可依法取得行政救济的权利。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如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核定。税务机关一般是采取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为核定税款的依据。其具体程序是:税务机关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在此基础上确定具体纳税人税负水平。因为该类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在收入无法核实或不可能逐个核实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只能通过同行业的典型调查或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税款核定,其中不可避免与实际经营户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上的差异。而税款征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税款核定不服的,可以依法行使行政救济的权利。

其次。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纳税人对税款核定不服也应当负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争议事项有责任加以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或证据不能被采纳。则有可能承担行政行为无效的风险。而在税款核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税务机关不可能对每一个纳税人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的核定依据进行举证。这里就涉及到举征责任的分配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即纳税人必须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但作为税款核定的税务机关也同样要负一定的举证责任,如:提供税务机关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的经营、所得的典型调查情况,以便审理机关确认税务机关的税款核定是否合理、合法。

第三、纳税人对税款核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适用上一级机关管辖。《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税务局系统和省级以下(不含省级)的地方税务局系统行政复议案件都适用上一级机关管辖原则。在实践中,虽然个体工商户的税款核定是通过上级核准,即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但填制和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是以主管税务机关名义作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税务文书中的印章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如县以下分局作出的,则纳税人可以直接向县税务局申请复议。

第四、纳税人对税款核定不服必经复议程序。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行政诉讼制度的一般性规定。同时行政诉讼法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何谓纳税争议?《税收征管法实施纽则》第一百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所以,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税款核定不服,必须先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以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有效的纳税担保为复议的前置条件。申请复议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这是纳税人取得复议权利的前置条件。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第六、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纳税人如果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纳税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应按税务机关原核定的税款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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