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表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的权利与负担的义务。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一)土地利用权;
(二)权利的收益和处分权;
(三)建造并取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四)续期权;
(五)请求交付约定地块的权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基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负有严格的义务,当事人违反此种义务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其义务主要包括:
(一)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义务;
(二)支付土地出让金的义;
(三)支付其他相应补偿和费用的义务;
(四)返还土地的义务。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的方式
(一)转让
(二)互换互换是指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双方当事人,将各自拥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对方从而免除价金支付义务或者支付某些补偿的行为。
(三)赠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给予他人并由受赠人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四)出资出资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资本形式加入的方式。
(五)抵押抵押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价优先受偿债权。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要注意什么?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四)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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