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只用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要想达到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目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其他劳动者本人愿意提供证人证言,并出具了书面证人证言;
2、其他劳动者能够证明其本人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具体证据如:其他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其他劳动者的社保清单);
3、其他劳动者本人愿意到法庭出庭作证。
满足以上三个基本条件,其他劳动者提供的证人证言基本上可以作为法庭认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采纳。
二、哪些证据材料可以证实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了,以备不时之需。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归纳来说,劳动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凭证、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管理的证明、其他可以作为旁证的证明。需要特别说明的,用人单位的报销凭证等、因公传递的电子邮件等也属于有效证据。总之一句话,能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各种东西。
用人单位需承担的举证责任包括:
1、报酬收入的凭证。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
2、招聘用工的凭证。如,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等。
3、日常管理的凭证。如,考勤记录等。
用人单位的其他劳动者愿意提交书面的证言,并且能够证明纠纷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若需要证人出庭的情形,其他劳动者本人也是有出庭的义务的,设定此项法规的目的在于使证言更具有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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