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订立注意的事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1 19:24:12 115 人看过

(一)发包人应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设计依据文件和资料

(1)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2)城市规划许可文件;

(3)工程勘察资料等。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和文件在合同内需约定资料和文件的名称、份数、提交的时间和有关事宜。

2、项目设计要求

(1)工程的范围和规模;

(2)限额设计的要求;

(3)设计依据的标准;

(4)法律、法规规定应满足的其他条件。

(二)委托任务的工作范围

(1)设计范围。合同内应明确建设规模,详细列出工程分项的名称、层数和建筑面积。

(2)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设计要求。

(3)委托的设计阶段和内容。可能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全过程,也可以是其中的某几个阶段。

(4)设计深度要求。设计标准可以高于国家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具体内容要根据项目的特点在合同内约定。

(5)设计人配合施工工作的要求。包括向发包人和施工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参加重要隐蔽工程部位验收和竣工验收等事项。

(三)发包人义务

1、向设计人提交的设计工程项目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2、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3、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等的知识产权;

4、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和时间支付设计费用。

(四)发包人权利

1、获得工程建设所需的设计文件

2、对设计人的违约行为提出索赔

3、如设计人将发包人提交的设计工程项目的有关资料及文件违约利用,而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其索赔。

(五)发包人责任

1、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3、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支付相应的设计费;

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5、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并给设计人以补偿。

(六)设计人义务

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2、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七)设计人权利

1、获得合同约定的设计报酬

2、当发包人违约利用设计成果时,有权向其提出索赔或提起诉讼

(八)设计人责任

1、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保证设计的工程具有合理的使用寿命;

2、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一、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定义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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