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前公司给别人担保,现在还有责任吗?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公司给别人担保,由公司承担责任,只要公司没有虚假出资作抽逃资本的情况,无论你是否是股东,都不需要对公司给别人的担保负责。
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
第一、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有权决定以公司财产为其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在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根据高院判例推论,公司董事会应有权决定对股东提供担保。不过高院同一判例又认为,“《公司法》。
第六十条第三款的禁止性规定,既针对公司董事,亦针对公司董事会”。那么在法律禁止董事会以公司财产为其股东担保的情况下,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担保授权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存在冲突,还是一个模糊的问题。
第三,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目前最高法院判例认为董事会无权决定对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的担保。当然,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无权决定该类担保事项。
第四,公司对股东的担保无效时,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责任范围视具体情况而定。
过错与责任根据最高法院判例,公司为其股东提供的担保行为无效时,公司因其过错应当承担对债权人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大小,关键在于债权人有无过错。债权人无过错的,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有过错的,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所谓债权人过错,在于债权人对公司与被担保人的投资关系是否明知或应知。如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人与被担保人间的投资关系而接受该担保,则视为债权人有过错;如果债权人不知道该投资关系且已尽必要注意,则视为债权人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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