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我省非全日制用工管理的实施意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02:20:20 94 人看过

发布部门:湖南省劳动保障厅

发布文号:湘劳社发[2003]147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促进就业,维护劳动力市场正常秩序,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非全日制用工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非全日制从业对象的界定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所雇用的、在同一单位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包括5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发放工资的劳动者。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不属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范围:

(一)在同一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5小时的;

(二)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

(三)个体工商户主、私营企业主及合伙人。

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一)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二)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三)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必须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四)用人单位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般应提前三天通知对方,也可以由双方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五)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不适用《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中有关加班加点、休息休假、试用期、医疗期、女职工孕期、产期、哺育期、集体合同等有关条款的规定。

(六)用人单位录用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时,应及时在劳动者本人持有的《劳动保障手册》上进行记载。劳动者没有《劳动保障手册》的,用人单位有义务协助劳动者个人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劳动保障手册》由劳动者个人妥善保管。用人单位招用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七)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档案,可委托工作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

三、关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工资支付问题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分别建立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测算体系。月或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具体测算,经省劳动保障厅综合调整,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月或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年6月份确定一次,适用时间为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可实行不同的月或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测算,也可参照下面公式进行测算: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单位应当缴纳的其它社会保险费率)]×(1+浮动系数)。其中,浮动系数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工作稳定性差等综合因素决定。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工资按小时计算。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三)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法定节日期间工作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3倍。

(四)用人单位可以小时、日、周或月为结算单位支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工资。

(五)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工资。

四、关于参加社会保险问题

(一)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原已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按湘劳社发[2002]6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退休条件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原则上按《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按《湖南省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试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同时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发生工伤,由发生工伤时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五、关于劳动争议处理问题

(一)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二)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规定。

六、关于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问题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适合非全日制用工管理的政策措施和非全日制就业统计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用人单位不按政策执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严肃查处,切实维护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参保缴费提供便利条件,开设专门窗口,或委托劳动保障公共职业介绍部门、社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采取按月、季、半年、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的接续和转移手续;按规定发放社会保险缴费对帐单,及时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维护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

(四)各级劳动保障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提供录用登记备案、档案保管、社会保险代理等服务,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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