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探望权纠纷背后的法律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3 15:50:31 253 人看过

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实际上,探望权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探望权的行使,可以促进非抚养一方能更好地与子女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促进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以前,离婚纠纷案件注重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处理,而对子女探望权问题却很少涉及,以致出现了当前探望行为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上升的现象,甚至因探望子女引发一些人身、财产损害的后果,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在司法实践中,探望权却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法律对什么是探视行为、如何探视没有明确规定,故在实践中出现随意探视,不分时间、地点、方式的情况大量存在,造成探望权纠纷隐患;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出于种种原因,人为设置探视障碍,造成矛盾激化;三、与父母亲属共处或探视人复杂时,容易导致离婚中积累的矛盾再次爆发,双方纠纷再起。针对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在离婚纠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中,应把握以下环节,关注探望行为,有效减少纠纷隐患。一是在处理离婚案件的诉讼中,不要只注重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债权债务的调查处理,对探望权应进行必要的释明,最好一并在审理中处理。二、审理时,向双方当事人讲清有关法律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而解除婚姻关系,追求各自的幸福无可厚非,但应承担起自己应尽的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义务,为孩子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促成双方达成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协议,在法律文书中根据双方的意愿,认真审查有没有漏洞、隐患。三、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参考子女的年龄与鉴别能力、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原因、再婚情况等因素,确定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利于判决的执行。四是加大探视权执行保障力度,对不履行探视协助义务,使子女得不到父母双方的关爱,不利于子女身心的全面健康成长的一方,采取必要的民事强制措施予以惩戒。五、探望权的中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六、探望权的恢复。《解释》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可见,探望权的恢复是依申请而获得的而非自行恢复。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申请人的情况,在确定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已消失后,才能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汝南县人民法院郭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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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20日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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