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后是否可以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1 08:50:34 190 人看过

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并不立即丧失。只有在合伙企业清算完毕,并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后,合伙企业方告终止,其法律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成立清算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

在清算期间,清算人可以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一些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保证人的规定

我国有许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是以公益为目的设立的,许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进行一些经营活动,也有自己的经济收入。还有一些事业单位实现企业化管理,实行自负盈亏。对于那些非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依照国家政策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具有担保人的资格。因此,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为有效。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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