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岛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3、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它证明文件,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要求;
4、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6、借款申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7、法律、法规、规章和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青岛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2、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购房情况证明: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它证明文件;
5、首付款证明;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或收据;
6、贷款还款卡(1类卡)
7、异地贷款证明材料: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另附缴存使用流水明细(异地贷款提供);
8、收入证明:职工收入情况原则上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确定。
三、青岛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流程
1、贷款申请,个人提交材料申请人(配偶、产权共有人)贷款前台提交材料,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贷款资格,计算可贷额度;符合贷款条件,打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贷款申请受理后,进行信用查询,并出具预审意见。做出初审意见,进行申贷登记后由审核人员审查。开发商集中报送开发商将申贷材料统一报送至贷款前台,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开发商通知申请人办理,中心现场打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进行个人信用查询,并出具预审意见。
2、审批、合同盖章、抵押,中心审批通过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组合贷款,需借款人分别与中心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借款人(产权共有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3、取证、放款,抵押登记手续办结,管理处工作人员收妥《房地产他项权证》或《房地产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4、领取贷款材料,贷款发放入账后,邮寄或通知领取贷款划付凭证等材料。
四、青岛申请公积金贷款办理的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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