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第86条第2款)的规定,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是指不能直接从公共渠道获取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日前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记载在专利申请文件或者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中。”
通过对上述两条规定的比较,商业秘密的新颖性低于专利,覆盖面广;商业秘密的新颖性并不排除两个以上的所有者同时拥有一个商业秘密,每个所有者的权利是平行的,而不是完全排他性的;一些商业秘密可能同时被多个单位或个人拥有;此外,当技术信息或公式成为商业秘密时,并不妨碍他人通过独立开发、反向工程、公开观察、善意获取等方式和手段获得相同的技术信息或公式,从而成为所有者。这显然不同于专利的新颖性。专利的新颖性是基于垄断和排他性。专利法不仅禁止通过自主开发获得专利技术,而且禁止通过反向工程获得专利技术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三种方式来判断它是否新颖,是否为公众所知:
首先,是否公开发表,不仅包括在出版物(如报纸、杂志和专利文件等书籍)上发表,还包括通过其他方式(如电影和磁盘)制成各种有形载体,包括通过口头交谈、报告演讲、视听报告等方式披露商业秘密,以及通过模拟演示让公众了解其商业秘密
在此提醒读者,证明新颖性的责任在于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如权利人确认自己开发的技术为商业秘密的,应当提供技术资料、图纸、模具、开发费用等证据。在实践中,在多方发生争议后,我们无法提供上述证据材料。原因是我们在进行技术研发时从未想过这是商业秘密,也没有刻意保留相关资料或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这对以后的权利保护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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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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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依据澳门在线咨询 2021-12-29中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包括劳动者承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同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守商业秘密的范围、方式、期限、形式可以协商约定。劳动者违约的,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款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防止了解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故意或者擅自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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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受侵权责任法保护吗商业秘密受侵权责任法保护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2-29商业秘密受侵权责任法保护。侵犯商业秘密给受害人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权利人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应当赔偿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取得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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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商业秘密保护权是什么?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03下列属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 1.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是一种常见的重要的商业秘密。 2.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也是商业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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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保护侵犯商业秘密,为什么要保护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5-04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任何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都十分重要。在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都普遍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是世界范围内有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同样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就显得非常必要,简单归纳其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1、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有时是巨大的经济利益。一些不法分子为获一已之利,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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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的作用?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1-15所谓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不得依法或者企业的承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他们掌握的商业秘密。那么,商业秘密保护有什么优势呢?1、期限优势,商业秘密保护期不确定。如果能永久保密,就享有无限的保护期。如果在短时间内泄露秘密,保护期就结束了;知识产权中的各种权利都有保护期。2、地域优势,商业秘密没有地域特征,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