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管合同中的主要义务
保管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分为寄存人的义务与保管人的义务两种,主要为:
1.寄存人: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2.保管人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双方的责任承担主要为: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保管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保管合同主要特征为: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民法典》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因此,保管合同不是要式合同。
三、保管合同特的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
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劳务或服务。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民法典》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3.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利。
《民法典》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保管合同中,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否则保管人指享有保管物的占有权,不想有所有权或者其他的物权。
4.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说明保管合同的成立是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的,这样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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