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是属国家投资或其他投资者投资建设,用于非经营或非营利性目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各项建设用地,主要有:
1、国家机关用地;
2、军事用地;
3、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4、城市公益事业用地;
5、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一、军用地拆迁补偿标准?
军事用地征地补偿的规定(一)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国土资源部公布新版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确定了征地补偿标准。根据这个指导意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必须考虑。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按目前的规定,一是城市建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开发成建设用地需要征用土地的,可以由县、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征用。二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外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确需单独选址的,国家可以单独为其办理征用土地。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范围有哪些?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范围有:
1、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
2、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
3、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4、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三、三调建设用地分类
1、一级类土地共设3个。这三个分别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土地类型的界定是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第四条第三款的条例规定。
2、二级类土地共设15个。原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8个一级类土地中的耕地、林地、园地、牧草地和后面新设的“其它农用地”等5个地类共同来构成农用地。
要说明的是,原来城市土地分类的商服、工矿仓库储物、公共建筑、公用设施、住宅等5个一级类土地和原来两个分类中皆有的特殊用地、交通用地(农村道路除外与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水域中分离出的水利建设用地等一起总共8个地类构成了建设用地。原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未利用土地(田坎除外)和未进入农用地及建设用地的其它水域一起组构成未利用地。
3、三级地类共设71个。是在原先两个土地分类的二级地类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归并、增设而来的。最新标准详细规定了土地利用的类型与含义,将土地利用类型分为耕地、林地、园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库储物用地、家用住宅用地、公共服务与公共管理用地、特殊类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和水利基础设施用地及其他用地等总共12个一级类、72个二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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