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承包地补偿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11 11:58:19 449 人看过

一、征用承包地补偿标准

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对于承包地的补偿标准至关重要。

1.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土地所有权价值的一部分,其补偿标准应当与土地所有权遵循相同的原则,以确保对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的公平保护。

2.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偿采取的是区片综合价或年产值标准,这一标准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

3.在核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所有权中所占的比重时,地方政府应综合考虑投入成本、运营成本、预期收益等多项要素,确保承包经营权人和所有人能按核定比例分别受偿。

4.若承包人已获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该利益应在核定比例内扣除。

二、补偿程序规定

为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权利得到保障,补偿程序需严格规定。

1.在征地过程中,征地机关应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受偿主体地位,充分听取其意见,并告知征地方案及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

2.达成补偿协议后,应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登记的情况下注销登记,未经登记的则与承包人签订解除承包合同协议。

3.征收机关还应在拟被征收的承包地所在的村(组)、乡(镇)公告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补偿方案,承包经营权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证件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4.在补偿费支付上,宜采取征地机关直接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方式,避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或转交,以防范截留、挪用等侵害承包经营权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其有权自主决定流转与否及流转方式。

2.流转的费用如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3.在流转过程中,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特别是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经发包方同意。

4.流转应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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