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保险的知识问答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5 11:32:43 472 人看过

1、什么是失业保险制度?

答: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因失业而暂时失去工资收入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持劳动力再生产,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者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法定义务并符合法定条件。

2、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3、失业保险费征缴比例是多少?基数是怎么确定的?

答: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单位工资总额。

4、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那些支出?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下列支出:

(1)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向其遗属发放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此外,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失业保险基金还可以用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5、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1)被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按照缴费基数、费率和缴费时间)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按照原劳动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非因本人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是终止劳动合同的;二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是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是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这三个方面的条件是并列的,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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