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第2条规定了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工作范围,“根据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凡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城镇集体企业,但资本来源主要为个人或国有企业(单位)投资、合资、合作,其现有财产构成不属于集体性质为主,采取上交一定管理费(挂靠费)名义上由有关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临时管理、委托管理或‘挂靠’管理等企业,均属此次清理甄别工作的范围。其中包括:
1、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私营(或个体),的企业。
2、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国有的企业。
3、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私营投资者共同投资举办和经营的个体联营或合伙企业。
4、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非国有经济与国有企业或单位投资举办的国有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
5、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已名存实亡,有关‘挂靠’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督促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仍对其承担管理责任的企业。
6、登记注册为集体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类‘挂靠’社会团体或经营单位。
7、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因原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被撤销、合并、变更或划转其他单位临时‘代管’的‘挂靠’企业。
8、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其财产关系不清的各类‘民营’等企业,以及其他类型的‘挂靠’企业。”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申规范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各种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的通知》中规定:
1、各类进出口企业不得让其他企业以进出口企业名义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或以挂靠经营的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对已经挂靠的企业要立即解除挂靠关系,不得继续经营。
2、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进出口企业的政策宣传和法制教育,要求企业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守法经营的观念。对存在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问题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责令其进行整顿并立即终止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
一、挂靠合同是否有效
挂靠合同,通常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获得较好的经营资质、信誉或国家优惠政策等便利条件,与另一方主体达成协议,以该主体的经营资格、凭证进行经营活动,并向该主体支付一定报酬或费用。既然是挂靠合同,实际的主体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实际的主体并不具有订立所谓挂靠合同的主体资格,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与挂靠方订立合同,也不是合同相对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挂靠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是被法律所禁止的。有些挂靠合同,如果需要批准或登记生效,这显然是一种欺诈行为,不仅损害合同相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还有可能损害国家的利益,所以,挂靠合同是无效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以下情形下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欺骗对方,目的是使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利用托儿共同欺骗他人,假扮订立合同骗取对方的定金、预付款。构成欺诈要有一方有欺诈的故意,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受欺诈方签订合同是受欺诈的结果等要件。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即双方当事人互相勾结,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如以低价变卖国有资产,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等。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指当事人订立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目的和内容上是非法的。如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名为借贷、实为非法集资的合同,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的合同,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资产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也就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它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如提供场地给他人进行淫秽表演、聚众赌博、卖淫嫖娼等活动。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人们必须为某些行为或不得为某些行为,如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合同,非法买卖麻醉药品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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