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直接诉讼,股东维权的新路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1:50:14 356 人看过

本报讯(记者刘晓燕通讯员陆文洪孔维寅)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股东直接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999年3月,温永元、黄祖生投资组建常熟市中兴化纤有限公司,该公司向常熟市新港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租赁了原常熟中凯彭化棉有限公司的厂房及设备开展经营,生产中空棉涤纶丝。同年11月股东变更为6名,增加了常熟市新骅印刷厂、孟学成、冯裕东、冯建东4名股东,孟学成任公司监事,冯裕东等为公司董事。2000年,该公司添置大量设备,开发成功涤纶中空丝并生产。2001年2月,冯裕东与其妻组建常熟市仪东化纤有限公司,并于当年2月19日与常熟市新港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订立租赁协议一份,称因中兴公司股份重组变更为仪东公司,由仪东公司租赁原常熟中凯彭化棉有限公司的厂房及设备。冯裕东任仪东公司执行董事。中兴公司在此期间并未注销,于2001年2月停止经营活动。

为此,原告孟学成向法院起诉,称被告冯裕东夫妇组成的仪东公司占有了原中兴公司的财物及技术利益、合同利益,导致中兴公司就此停业,实际侵占了原告对中兴公司的投资利益,由此造成了原告作为公司股东的利益损失,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30万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冯裕东夫妇与常熟市新港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订立厂房、设备租赁协议生产的事实无争议。双方并确认中兴公司停业后,中兴公司股东曾经进入过清算阶段,但不了了之。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孟学成基于中兴公司股东的身份,以中兴公司董事冯裕东违反董事忠实、勤勉义务为由提起诉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股东直接诉讼要件,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适格的。但是,本案原告主张的被告对原告股东权侵害的事实依据不充分,为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中。

当事人说

原告:股东利益受损害

被告:原告主体不适格

本报记者刘晓燕本报通讯员陆文洪孔维寅

原告诉称:1999年11月,常熟市中兴化纤有限公司订立新章程,原告是公司股东之一,出资15万元。2000年该公司添置大量设备,开发成功涤纶中空丝。2001年2月,冯裕东利用其掌控公司的有利地位,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同意,以股份重组的名义重新成立了由冯裕东夫妻二人组成的常熟市仪东化纤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新港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另行订立了租赁合同,并占有了常熟市中兴化纤有限公司的财物及技术利益、合同利益,导致常熟市中兴化纤有限公司就此停业,造成了原告作为公司股东的利益损失。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30万元,其计算方式为15万元股本金、投资款的利息89720元、被侵权期间投资行为的预期收益5万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及以往的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8000元。总数超出30万元的部分原告同意放弃。

被告辩称:原告孟学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冯裕东没有对孟学成侵权。原告孟学成主张的侵权行为并非本案被告的个人行为,原告主张的侵权利益受损主体应该是常熟市中兴化纤有限公司,而非原告个人,原告孟学成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在常熟市中兴化纤有限公司已经停产的情况下,常熟市仪东化纤有限公司向常熟市新港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租赁现有租赁物是合法的,不存在被告冯裕东个人侵权的行为。常熟市仪东化纤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新港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的租赁合同是两个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冯裕东个人没有关系,也不存在滥用股东权的行为。就原告认为其利益受损的问题,是由于常熟市中兴化纤有限公司自身经营亏损引起的,与被告毫无关联,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庭审焦点

原、被告主体是否适格

本报记者刘晓燕本报通讯员陆文洪孔维寅

关于原、被告之间的诉讼主体适格性问题,是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1999年11月8日常熟市中兴化纤有限公司的一份章程,证明自己向公司出资15万元并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被告冯裕东也是该公司的股东,出资20万元并任公司的董事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提出冯裕东不是董事,只是股东,因为章程第23条中规定有执行董事,按公司法规定设执行董事则不设立董事会

对此,法院认为,被告冯裕东是常熟市中兴化纤有限公司的股东,同时依章程规定冯裕东也是该公司的董事。虽然公司章程第23条中规定有执行董事,按公司法规定设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但该章程第21条规定,本公司设董事会,有五人组成。温剑雪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温永元任副董事长兼常务总经理,冯羽东(即被告冯裕东)、黄祖生、冯建东任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22条规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力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章程约定的执行董事仅指法定代表人,与章程约定的董事会并不直接冲突。因此,被告援引公司法设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的规定在本案中并不适用,法院认定被告冯裕东的身份是常熟市中兴化纤有限公司的股东,也是该公司的董事。

关于主体适格问题,原告认为,原告是基于股东身份提起的诉讼,因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董事忠实、勤勉义务,从根本上侵犯了原告基于出资在法律上对公司享有的股东权,因此,主体是适格的。

被告认为,从原告的诉状来看,所涉利益是常熟市中兴化纤有限公司的利益,而不是原告的利益,原告主体不适格,不存在被告对原告股东权的侵权行为。

对此,法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的董事身份,以公司董事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为由,以原告的股东身份提起本案诉讼,在程序上诉讼主体并无不当,不存在诉讼主体不适格的问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6月08日 02: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股东直接诉讼相关文章
  • 股东直接诉讼原告资格
    股东直接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区别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原告的资格条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合计或者单独持有1%以上的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2023-02-16
    118人看过
  • 股东直接诉讼的救济程序
    救济程序方面,股东资格也就是哪些股东和多少比例的股权代表可提起诉讼的问题、股东应如何提起诉讼(是以股东个人、部分还是以全体名义提起)的问题、股东直接诉讼应以谁为被告、提起何种性质的诉讼、提起诉讼的时效等问题在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均缺乏相应规定。一、公司股东诉讼的种类(一)股东对公司提起的诉讼1、股权确权诉讼(1)要求确认股东资格诉讼;(2)要求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或股票的诉讼;(3)股东要求公司将其记载在在股东名册的诉讼;(4)隐名股东请求确认基股东资格诉讼;2、股东权行使诉讼(5)股东知情权诉讼;(6)股东表决权诉讼(7)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诉讼;(8)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诉讼;(9)股东要求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诉讼;(10)股东或者董事、监事请求确认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11)股东或者监事请求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11)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诉讼;3
    2023-03-16
    341人看过
  • 完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
    股东直接诉讼
    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现行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扩充公司法第111条规定的股东直接诉讼诉因,而不仅局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可将大股东、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侵害股东权益的情况纳入其内。同时,与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规定相呼应,违反公司章程而侵害他人权益时,权利人得提起诉讼。在立法体例上,可以借鉴美国公司法采取的立法体例,针对中国的具体情况,详细规定直接诉讼的诉因,并以一定原则为指导,实现灵活性与操作规范性的结合。对证券法及其他配套司法解释中过于原则性的规定要进行相应的完善。(二)对受侵害股东的救济形式方面,可将赔偿损失这一责任条款明确纳入公司法第111条中,从而使赔偿损失和停止侵权行为并列成为股东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方式,同时在立法结构上实现了对其他处的赔偿条款如证券法第42条、第207条等的统率作用。对于实施欺诈行为而侵害股东权益的董事、经理等高
    2023-06-15
    390人看过
  • 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在股东维权中的作用和区别
    股东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的区别在于:(1)两种诉讼制度的设计理念不同。直接诉讼是为公司侵犯个人利益的股东而建立的保护制度,旨在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派生诉讼主要是中小股东对在大股东保护下侵犯公司利益的管理层提起的诉讼;(2)提起诉讼的原因不同;(3)诉讼当事人的地位不同。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在直接诉讼中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衍生诉讼一般可视为双重诉讼,即公司对造成公司损害的第三人提起损害赔偿或者其他赔偿的诉讼,原告股东基于公平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下令强迫公司提起上述诉讼;(4)诉讼形式不同。根据参与诉讼的原告人数不同,直接诉讼可以采用普通诉讼或集团诉讼的形式,而衍生诉讼一般采用集团诉讼的形式;(5)诉讼的附加条件不同;(6)原告对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同;(7)撤诉和诉讼和解的要求不同;(8)诉讼终止后的结果不同;(9)诉讼所得赔偿或赔偿的享有者不同。在直接诉讼中,股东所得的赔偿或赔偿由股东享
    2023-08-04
    78人看过
  • 中小股东之直接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一、股东直接诉讼权《公司法》第153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股东的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时,他可以基于其作为公司所有权人的股东身份提起旨在保护自己利益的诉讼。此处侵犯股东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董事或其他股东。直接诉讼与代位诉讼(间接诉讼)的本质区别不在于起诉的主体,而在于诉因和目的。二、股东代位诉讼(间接诉讼)权股东代位诉讼权也称间接诉讼权,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为了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公司法》第1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
    2023-04-07
    388人看过
  • 股东权利客体的保护与直接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保护的权利客体是自身的合法权益。股东直接诉讼,保护的对象是自身的合法利益。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根据股东的地位向其他侵犯自身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侵犯自身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董事或其他股东。行使股东直接诉讼权的目的是维护股东自身利益,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股东直接诉讼权的结果属于原告股东。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一般来说,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产生原因不同。股东的权利虽然多种多样,但总的来说,股东的权利可以分成两大类:股东的个人性权利和股东的共同性权利。股东个人性权利是指法律或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可以单独要求并实现的权利,诸如分配权利、认购股份的权利、要求记录其投票表决的权利等。股东共同性权利则是指股东根据与公司成员之间的契约而享有的、能够对公司事务和事项作出决议的权利。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公司性权利因公司本身遭受到侵犯而间接受到损
    2023-07-03
    112人看过
  • 股东直接诉讼和间接诉讼的不同之处
    股东的直接诉讼与间接诉讼的区别如下:1、依据不同。2、提起诉讼的原因和目的不同。3、诉权不同。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5、对原告资格的要求不同。6、提起诉讼的程序要求不同。7、诉讼所得赔偿的归属不同。8、诉讼判决结果的约束力不同。股东直接诉讼的情况有哪些股东直接诉讼的情况有:1、撤销决议诉讼;2、不能行使查阅权的诉讼;3、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诉讼;4、损害赔偿诉讼;5、解散公司诉讼。间接诉讼,又称衍生诉讼,是指特定股东在特定情况下代表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胜诉的,判决的后果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2023-07-06
    363人看过
  • 股东认为公司利益受损时,能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吗
    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股东在公司利益受到相关主体的侵害时,一般不得立即以自己名义直接提起诉讼,而应履行法定的前置程序要求。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置的基础在于股东本身没有诉权而公司有诉权却基于种种原因拒绝诉讼或怠于诉讼,股东在穷尽内部救济情况下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公司的利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如下:1、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法院起诉;2、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法院起诉。律师补充: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可以是: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没有持股比例的限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提起股东代表诉
    2023-05-06
    186人看过
  •  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维权之路充满挑战
    公司对股东股权的处理方式包括:首先与公司进行协商,这是最直接有效的解决纠纷和问题的手段,如果能协商处理,最好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协助处理;如果以上方式无法解决问题,还可以考虑到法院起诉。公司处理股东股权的方式:协商是解决纠纷、问题最直接有效的手段,要是能协商处理的,最好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可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协助处理。若以上方式仍无法解决问题,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到法院起诉。请注意,诉讼过程可能较长,且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在采取诉讼手段前,请务必充分考虑。 寻 求 法 律 帮 助 : 股 东 股 权 问 题 如 何 委 托 专 业 公 司 法 律 师 处 理 ?股东股权问题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需要专业法律师的帮助进行处理。股东可以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处理股权问题,具体可以参考下述步骤:1. 确定法律问题:明确股东股权问题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例如股权转让
    2023-09-09
    376人看过
  • 直接起诉股东的情形
    一、直接起诉股东的情形直接起诉股东的情形如下: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无效的,股东可以请求撤销;2.公司拒绝提供会计账簿的;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损害股东的利益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二、如何起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因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形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只起诉相应的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三、股东变更纠纷怎么处理1.协商
    2023-06-04
    315人看过
  •  中小股东的维权之路
    通过直接诉讼来行使诉权是一种途径,其中包括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和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当股东的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时,他可以基于其作为公司所有权人的股东身份提起旨在保护自己利益的诉讼。此外,代位诉讼也是一种途径,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为了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下是通过直接诉讼来行使诉权的一种途径:1.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2.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公益诉讼。当股东的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时,他可以基于其作为公司所有权人的股东身份提起旨在保护自己利益的诉讼。2、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为了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 直 接 诉 讼 与 代 位 诉 讼 : 中 小 股 东 的 诉
    2023-09-05
    82人看过
  • 股东权益维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分析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起知情权之诉的:1、原告应当具备公司股东资格,除非例外;2、知情权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会议记录等;3、公司以协议等形式实质性剥夺股东知情权的法院不予支持;4、法院支持原告的,应在判决中明确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时间、地点、文件名录等,并可有特定辅助人员在场。股东行使知情权后不得泄露商业秘密。股东知情权和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界定1、关于股东知情权的界定股东知情权为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询问权等(1)。《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九十七、九十八条分别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公司制度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确立促成了三个相对分离的利益主体:即作为公司出资人之股东、公司的实
    2023-07-01
    307人看过
  • 股东直接诉讼的种类是怎样的
    股东直接诉讼的种类:1、申请决议无效的直接诉讼。决议无效之诉,是指针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提起的诉讼,诉讼目的是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2、申请决议撤销的直接诉讼。决议撤销之诉,是指针对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以及表决程序存在瑕疵而对决议提起的诉讼,诉讼目的是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3、申请损害赔偿的直接诉讼。损害赔偿之诉,是指针对公司、其他股东(通常为大股东)或董事及其他高管,违背股东个人意愿,损害股东财产权益而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请求获得赔偿或返还财产。4、申请行使查阅权的直接诉讼即股东知情权诉讼。《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公文、监事会决议公文和财会报告。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为股东提起损害赔偿直接诉讼提供了证据和法律上救济途径。律师补充: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怎样确定?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与股
    2023-05-06
    470人看过
  • 股东直接诉讼中的当事人范围
    《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长济律师认为,依公司法153条的规定,与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股东资格的限制性要求不同,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告可以是公司的任何股东,且无持股比例的限制。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涉及因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而提起的诉讼,由于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召开及决议均属于公司法人行为,此类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根据无效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取得财产利益的当事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股东的签名被他人冒用,股东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应当以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受让人为被告,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冒用他人名义的责任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如果股东以股东大会对其股
    2023-06-09
    236人看过
换一批
#股东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东。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间接诉讼)的本质区别不在于起诉的主体,而在于诉因和目的。... 更多>

    #股东直接诉讼
    相关咨询
    • 股东直接诉讼的概念是什么,公司法对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有哪些规定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05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制度。改制度规定于公司法第153条。 1、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告 股东直接诉讼所要保护的是利益是股东自已的利益,而非公司整体利益,诉讼结果利益归属于股东自身,也非公司,故原告应为股东自已,而非公司。 2、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 股东直接诉讼的对象可以是公司其他股东
    • 直接控股小股东怎么维护权益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1-20
      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和制度维护自己的权利: ( 1)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 2)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申请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当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可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
    • 股东直接诉讼是怎样的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5-26
      在一般情况下,股东作为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是需要由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的。但是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的,股东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但是当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 公司股权股东变更能直接股权转让吗
      台湾在线咨询 2021-10-27
      所有权转让后,立即处理所有权变更:1、所有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必须取消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新加入股东发行出资证明书,同时必须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单上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等。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至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股权是可以转让变更的,是一种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
    • 什么是股东直接诉讼,什么是股东变更诉讼
      河北在线咨询 2021-12-21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