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关闭后,清算组行使公司管理权期间,和公司原员工的工资怎么算?三年前,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因违法操作被中国证监会责令关闭后,证监会委托成立的清算组和公司原员工打了一场劳动争议官司。原员工在公司关闭后继续上班,要求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薪酬,但清算组认为,考核制度已取消,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清算组要支付工资也不应该按照原标准来支付。
近日,徐汇区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工资纠纷一案作出了判决。
员工:清算期间应该给足工资
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2亿多元。2005年12月30日,中国证监会向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取消该公司的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
同日,证监会委托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组织成立清算组,行使公司管理权。自2005年12月30日起,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活动全部停止。这也意味着,该公司员工程某的原岗位工作停止,工作内容转变为配合清算工作。
程某是在2002年6月来到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工作的。2005年他和公司签订期限为2005年2月10日至2006年2月9日的劳动合同,合同没有约定具体工资,期满没有再续签。
公司关闭后,程某认为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他仍在为公司工作,合同应顺延。2006年2月28日,清算组、托管组联合发出《关于员工工资发放标准及严肃考勤纪律的通知》,指出:“2006年2月份员工工资将于3月10日发放,现将工资发放标准公布如下:普通员工原工资3000元以下的,执行原标准不变,3000元以上的,按3000元发放……”
从2006年1月到2007年3月,程某每月税后工资为2796.80元。不过,在程某看来,清算组支付的工资未给足:“公司虽被责令关闭,但没有与他协商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应按原合同条件继续履行,因此工资标准不变。”
清算组:没有正常劳动不按原标准支付
2006年3月,程某申请仲裁,要求补发工资差额及赔偿金。清算组出具告知函,承诺对于劳资纠纷在调查后给予妥善处理,以保障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程某随后撤诉。
去年7月19日,程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清算组补发2006年1月至2007年3月工资差额及25%赔偿金,补发2002年6月至2003年2月工资差额及25%赔偿金。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程某上述两项的申请,裁决清算组应支付程某工资差额及赔偿金共计8万余元。清算组不服,于去年7月19日起诉至徐汇区法院。
清算组认为,2006年1月25日,公司原办公场所退租,员工基本回家,取消考勤制度,员工可自由安排时间,如需配合清算,提前电话通知,如有新单位,可以办理离职退工手续。
“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责令关闭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清算组不可能提供原劳动合同下的劳动岗位,程某实际也未正常劳动,因此不可能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清算组认为。
记者注意到,中国证监会风险办曾发出过《关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现场工作组、清算组、托管组职责分工的通知》:“托管期间原则上冻结人事变动,建立重要岗位人员离岗报告制度,在沿用原工资制度的基础上合理调整薪酬制度,下调原高管人员薪酬。”
法院:支持清算期间工资“打折”
在这起诉讼中,有两个焦点引起双方争论。
第一个焦点,清算组与程某保持劳动关系是否符合程序?
按理说,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但在本案中,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被证监会取消经营许可、责令关闭后,成立了清算组,已无法继续开展证券业务,无法继续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岗位。
法院认为,由于证券行业的特殊性,清算工作涉及众多利益,乃至稳定大局。程某作为相关人员,公司与其保持劳动关系,配合清算工作,并相应发放工资的做法,较之解除劳动合同而言,既有利于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自身利益。法院对清算组的做法予以确认。
本案的另一个焦点是:证券公司关闭后,员工的工资标准应该如何确定?程某的观点是,合同期满未续签,仍按原合同继续履行;清算组通知“不得离岗、离职、离境”,即说明有岗位、要上班;如果无岗位,又不解除合同,因此应支付原工资。
但程某的观点不被法院认可。法院认为,虽然清算组曾书面通知员工“不得擅自离岗、离职、离境”,但公司停业后,特别是办公场所退租后,员工已无岗位,更谈不上正常出勤,将书面通知等同于实际出勤,并由此推论劳动合同是正常履行的,明显缺乏事实基础。
“清算组根据证监会有关规定调整薪酬,保障了员工的生活所需,在员工未付出劳动的情况下,不解除合同而支付工资,且数额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更未违反‘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此举并无不当。”法院认为。
据此,徐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清算组不支付程某2006年1月至2007年3月工资差额74680.20元,而应支付程某2002年6月至2003年2月工资差额10800元及25%赔偿金2700元。
来源:上海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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