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般都约定了违约金,请问违约金有无一定的标准?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该条款是否有效?比如某人签了5年劳动合同,年收入2万元,约定违约金为10万元是否合理?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因此,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条款。目前国家没有对违约金标准做出统一规定。北京市在《劳动合同规定》中明确,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重2个月的工资总额,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职工反映企业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而有失公平的问题。同时,北京市对职工在某些事项结束前限制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按照“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的基本原则:一是违约金的数额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承受能力;二是约定违约金时双方要对等。
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的违约金偏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劳动者的违约程度、,实际收人水平、用人单位的损失等情况综合考虑。对于违约金约定偏高显失公平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酌情降低李某原是一家国有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间;李某不辞而别,“跳槽”到一家旅行社从事导游工作。原公司以李某拒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为由,扣留了她的档案。李某当时觉得无所谓,这样过了近两年。不久,旅行社参加了当地社会保险统筹,而李某因没有档案未能及时参保。,这时,李某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多次找滕单位索要未果。
原单位扣留员工的档案是否合法怎样才能要回档案?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与职工的关系后,以种种理由扣留职工档案的现象较普遍,似乎都有其“苦衷”,如有的职工辞职后,不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及培训费等,用人单位往往通过扣留档案的手段采制裁职工。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第18条关于“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定,用人单位扣留职工档案韵行为是违法的。至于职工因辞退士辞职等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小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因用人单位移交档案不及时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如劳动者无法找到新的工作或社会保险关系无法接续等,劳动者可以追索生活费或保险福利为由,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上述案件后,有的裁决限期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转档手续,并负责劳动者自应办转档手续之日至办完转档手续期间的生活费乙有的裁决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其档案被扣留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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