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的内部治理机制存在哪些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09:13:04 370 人看过

【合伙制】有限合伙的内部治理机制问题

在有限合伙中投资者选择普通合伙人时必然会选择善于经营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的优秀合伙人。但经营能力和职业道德属于个人内部信息,投资者并不能全部了解和把握,如果投资者选择了夸大自己的经营能力和职业道德而隐瞒自己的不足和道德缺陷的潜在合伙人,就导致投资风险的提升。如同事前的信息不对称一样,事后的信息不对称也会增加投资风险。由于有限合伙人不可以直接参与合伙事业的日常运作,只靠一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是无法了解企业的具体经营信息,而只能观测到一些表面、静态的信息,不可能实现对普通合伙人的全面监督,无法阻止经理的有背信托义务的行为的。普通合伙人完全可能不尽勤勉责任甚至侵害投资者的权益,道德风险问题在所难免。从发展的眼光来看,有限合伙制将是我国今后机构和个人创业投资的重要组织形式。因此,必须完善有限合伙企业的内部治理机制设计,建立和完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一)约束机制

有限合伙是建立在高度市场信用基础之上的,这是我国目前所较为缺乏的。有限合伙具有较强的人合性,投资者的投资主要是建立在对创业投资家的人身信任基础之上的。而在我国普遍存在投资者对创业投资家的人身信用状况不了解的情况。另外,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市场主体之间缺乏应有的信用。因为长期以来我们的社会资源配置是靠行政命令、计划调拨来实现的,根本就没有注意培育市场信用。当前我国仍未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制度,各种信用能力考核标准不尽相同。许多标准之间没有可比性,这使得投资者全面地、高效地评价普通合伙人的能力变得不可能,有限合伙人投资风险增大,其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地保障,这在必然降低了投资者的信心,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会增加合伙企业的社会风险。解决这一问题,首先,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健全以偿债能力、管理技能和个人信用为核心的信用评价体系。

其次,参照公司治理结构,在合伙企业内建立类似监事会的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具体组建方式、监督职责由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予以载明。与此同时必须通过完善控制权原则以防止有限合伙人通过监督机构间接控制合伙企业事务。

第三,完善合伙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在合伙企业设立的过程中,必须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合伙企业信息披露的方式和范围,而且此类信息必须包含一定比例的专业机构评估或报告。以真实反映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使有限合伙人能较好地了解合伙企业的真实情况,切实保障有限合伙人的利益,真正处理好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激励机制

解决道德风险的另一个行之有效的措施是使责行相统一,让行为主体对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实现收益与普通合伙人的实际经营能力的挂钩,从而使其尽勤勉义务。因此,可以在合伙协议中设计让有限合伙的实际经营者普通合伙人也承担一部分结果不确定性的风险,并从这种不确定性风险中得到相应的补偿。以利润分配的形式对执行事务的合伙人进行补偿即其收入同其业绩高度相关,如果经济的报酬与企业的业绩和企业的市场价值有关,在这种激励下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会诚信地、勤勉地工作。

一是利润分配激励。利润分配是经济利益激励中最主要的分配方式。在有限合伙制中,利润、工资是普通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最主要的利益预期。例如,可以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这样激励方案:普通合伙人以1%的资本可获得70%-90%的投资收益,这种利润分配方式使得经营者以更充足的精力致力于合伙事业。

二是管理费用。管理费用也可能作为有限合伙内部激励一种手段。管理费可以以普通合伙人所管理的资产总额的设定一定比例收取,在设定管理费时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必须对费率和哪些费用可被计入管理费达成协议。

三是,浮动工资制。在合伙协议的分配条款中约定普通合伙人的工资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在一定范围内浮动。当然要也可在合伙企业成立后由有限合伙企业与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签订类似的雇用合同,确定其工资收入。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管理权问题

依据传统大陆法关于两合公司的理论,在企业的内部关系上,有限责任股东对企业事务没有管理权,只有监察权;在企业的外部关系上,有限责任股东也不能够拥有企业的代表权。德国商法典第164条规定:有限责任股东不得执行公司业务,不得对无限责任股东的行为提出异议(后者的行为超出公司正常营业范围者除外);但有关选任经理人需要全体股东同意的规定不因此受影响。第170条则规定:有限责任股东无权代表公司。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8条规定:有限责任股东不得从事任何对外的经营活动,即使根据委托也不得从事此类活动,否则就要对有关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负连带责任。一般认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不拥有管理权是基于有限合伙的基本构造原理,即有限合伙人以放弃对出资的管理权为代价而享有有限责任的保障,而普通合伙人则以放弃有限责任的保障为代价而享有对他人出资的管理权。然而,从美国有限合伙立法的发展看,这种传统立场已经越来越多地被突破。

1916年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以下简称ULPA)第7节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像普通合伙人一样承担个人责任,除非他在行使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权力之外,参与了对合伙经营的控制。也就是说,有限合伙人一旦参与对企业控制将导致其丧失有限责任的保护。1976年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以下简称RUPLA)在形式上通过对有限合伙人可以参与的合伙事务加以列举而从反面对何为参与对企业控制予以界定,实质上则以这种方式肯定了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一部分管理权:有限合伙人有权就合伙企业的事务同普通合伙人协商或提供咨询;成为有限合伙的代理人或雇员;为有限合伙提供担保;向普通合伙人提出法律所允许的诉讼(包括以自己名义提出的诉讼和以合伙企业名义提出的诉讼);以符合法律规定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投票方式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对于重大资产转移和负债、改变经营范围、普通合伙人以及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与除名、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间的或有限合伙人间的利益冲突交易、合伙企业的解散等事项进行表决等。后者所列举的事项也被称为安全港条款,因为只要有限合伙人的行为不超出上述范围,就不会有承担无限责任的危险。1985年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以下简称RUPLA1985)进一步规定,这些列举的事项并不意味者有限合伙人拥有上述范围以外的权利即构成参与对企业控制。

在ULPA制定时,其设想的适用对象是只有少数有限合伙人,简单的融资安排,只在本地经营的有限合伙,而不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在美国出现的拥有成千上万有限合伙人的复杂融资安排和跨州经营的大型有限合伙。六七十年代以来,由于经济的日益繁荣,加上高额的所得税,以及大量的税收特别折扣或抵免规则,促使人们去寻找各种避税手段。由于有限合伙的特殊性,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者可以享有有限责任,作为企业又可享有免税待遇,有限合伙便成为了避税的首选工具。许多企业的发起人把石油和天然气租让权、公寓设施和其他投资都投入了有限合伙,然后把其股份卖给投资人,使其成为有限合伙人。这种安排本身不为法律所禁止,不构成偷逃税收,而是合法的避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美国新兴的风险投资业也普遍采用有限合伙形式。事实上,由公司作为唯一的普通合伙人已成为今天的有限合伙的典型形态。在这种有限合伙中,公司合伙人一般只注入很低的资本额,绝大部分资本由有限合伙人提供,收益分配比例很可能是有限合伙人占99%,公司合伙人占1%。有限合伙的控制权名义上掌握在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公司合伙人手中,但公司的管理者实际上就是有限合伙人中的部分人。这样的有限合伙可以说几乎已经变成了一个完全的有限责任实体。因为法律并不禁止有限合伙人担任公司合伙人的董事、经理或股东,所以发起人可以一方面负责公司合伙人的经营管理,进而经营合伙事务,另一方面作为有限合伙人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这样既可以最大限度的利用法律为有限合伙人所提供的有限责任保护,又能把因引入公司合伙人而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最小化。这些六七十年代以后出现的大型的公众有限合伙在组织方式上显然更接近于公司,ULPA显然无法适应这种新的情况,故而才有RULPA和RULPA1985的制定.[1]

由此可见,传统大陆法关于两合公司的规定与ULPA一样,都针对的是合伙人数量较少、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间信任关系较强、监督成本较低的小规模企业做出的。当经济生活要求有限合伙的规模与复杂程度进行大幅度扩展时,由于大陆法上原本就存在着能够适应这种企业规模要求的股份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中有限责任股东的权利接近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在两合公司立法上没有必要作出相应变动;而在美国法,就只有通过使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权利更趋接近于股份公司股东对公司事务的权利来加以适应了。

对照我国的法律体系不难发现,由于《公司法》仅规定了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两种组织形式,传统大陆法上的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所扮演的角色都必须由有限合伙企业来承担。尽管就目前我国的有限合伙企业的运作实践来看,RUPLA(所针对的大型有限合伙尚未出现,但我国经济生活的迅速变迁则蕴涵着这种可能性。立法既需要有相当程度的现实性以适应其当前的调整对象,又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使之适应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日新月异的发展需要。因而,在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管理权问题上,我国立法所应当持有的立场显然既不能固守大陆法上的两合公司的立法例,也不能一味地向RUPLA靠拢。

具体地说,我国立法可以采取以下几项作法:第一,不要因为有限合伙人没有事务执行权,就规定现行《合伙企业法》第四章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不适用于有限合伙人,事实上,这一章中规定的不少合伙人的权力并非事务执行权,而属于合伙企业内部关系上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权和监察权。只要在其中个别条文如竞业禁止、利益冲突交易、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等(第30条、第32条)之后加上不适用于有限合伙人的但书或者在有限合伙章中另作特别规定就够了。第二,在有关合伙事务的表决权方面,既不要采取所有决议都需要全体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同意的方式,也不要完全排斥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表决权。比较适合的作法是规定第31条(重大事务处分)、第33条(增资)、第34条(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方案)、第44条(接纳新合伙人)、第50条(除名合伙人)、第57条第三项(解散合伙)、第59条(指定清算人)的有关决议需要全体普通合伙人的同意和多数有限合伙人的同意才能通过,至于有限合伙人多数决所应当达到的比例,可以让合伙协议约定。第三,不要采用《公司法》中股东有选择管理者权利的提法或其他类似的表述。这样的表述只有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仅有一两名普通合伙人(这一两名普通合伙人同时也就是企业的管理者),其余都是有限合伙人的情况下才是准确的。否则,如果作为管理者的普通合伙人是在合伙企业成立之初就有的,则成立合伙是所有合伙人的共同意思,而不是哪一方被选择的问题;如果作为管理者的普通合伙人是在合伙企业成立之后新加入的,那么接纳新合伙人入伙也要同时具备全体普通合伙人的同意和多数有限合伙人的同意,很难说是由普通合伙人还是由有限合伙人选择了管理者。

还有一个相关的问题是,一旦有限合伙人的行为超越了法定和约定的管理权的具体范围,以至于足以使交易相对人认为其就是普通合伙人时,该有限合伙人固然应当对有关债务负无限责任,而合伙企业本身是否应当与有限合伙人一起向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相对人是否可以撇开没有资力的有限合伙人而要求有资力的合伙企业承担连带之债。笔者认为,对此应当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中是否有人对于交易相对人的误信存在过失作为判别标准:如果普通合伙人有过失,合伙企业本身就应当与有限合伙人一起向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否则相对人就不可以撇开有限合伙人而要求合伙企业承担连带之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5月18日 09: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连带之债相关文章
  • 有限合伙协议存在的问题
    最近,我应邀在长有限合伙协议问题多三角的两大一线城市的市级工商局内部授课,为工商局管理干部讲授“私募股权基金设立法律文件的若干问题”时,发现近三个月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85%的有限合伙协议存在各种类型的错误和瑕疵。而且90%的有限合伙协议均为国内著名的某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起草和修订。中国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起草和完善并非如此简单!目前很少有有限合伙人集体聘请律师与普通合伙人对话交流!我们完全可以大胆的预计:3年后,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与目标公司、政府引导基金出资主体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诉讼纠纷将爆发性增长!部分协议中的部分初级错误如下:投资期,指自本有限合伙成立日起(5)年,但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当时的情况依其独立判断决定延长,但投资期最多延长2年;特殊情况下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者除外。基金投资期与基金存续期概念混淆!在有限合伙经营期限内,有限
    2023-06-06
    357人看过
  • 企业内部控制环境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我国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采用“三会四权”的制衡机制,以期它们之间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形成一个完整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但是实际上却往往是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兼任,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三者的制约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致使治理结构形同虚设,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贯彻实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具体表现如下:(1)董事会形同虚设。首先,董事会成员一般由第一大股东提名当选,聘任程序不够规范;其次,内部执行董事偏多,而仅有的少数外部董事由于多为社会名流,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实践经验履行其职责;再次,董事长的权利过大,兼职总经理,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最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如目前很多企业没有设立审计委员会,或者设立了却没有真正运作发挥其作用。(2)监事会不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能。监事会成员来源于企业内部,由被监督对象——董事会选定,
    2023-04-27
    475人看过
  • 企业内部控制流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存在下列问题:1.内部控制意识薄弱。在我国,仍有相当部分的企业未制订成文的内控制度,这一事实反映出这部分企业尚未认识到内控对于企业经营的重大意义。2.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有些国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仍然沿袭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老模式政企合一的原则来设立。这种机构设置仅考虑到行政管理上的方便,而没有注意到企业组织的合理性问题,企业普遍存在机构臃肿、管理层次多、工作效率低下的问题。3.企业制度不健全。一、国内怎么注册家族公司家族公司一般就是指资本或股份主要控制在一个家族手中,由家族成员出任企业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二、
    2023-03-27
    484人看过
  • 企业内部控制环境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我国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采用“三会四权”的制衡机制,以期它们之间相互协同、相互制约,形成一个完整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但是实际上却往往是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兼任,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三者的制约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致使治理结构形同虚设,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贯彻实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具体表现如下:(1)董事会形同虚设。首先,董事会成员一般由第一大股东提名当选,聘任程序不够规范;其次,内部执行董事偏多,而仅有的少数外部董事由于多为社会名流,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实践经验履行其职责;再次,董事长的权利过大,兼职总经理,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最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如目前很多企业没有设立审计委员会,或者设立了却没有真正运作发挥其作用。(2)监事会不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能。监事会成员来源于企业内部,由被监督对象——董事会选定,
    2023-06-27
    263人看过
  • 事务所内部治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的特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和运行不同于普通的企业。因为事务所不是靠生产有形的产品,而主要是靠其拥有的无形资产来生存与发展的。所谓事务所的无形资产包括事务所的声誉(品牌、规模、以往业绩等)和能力(各种专业人才、各种专业资格等)。由此导致事务所的内部治理具有如下特点:1.业务质量难以衡量。审计报告作为事务所的主要产品,其表现形式多为标准化,通过审计报告一般难以区分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和不同业务人员的执业水平。业务人员的执业过程是通过其编制的工作底稿来体现的,通过工作底稿可以部分衡量业务人员的执业水平与质量。然而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对事务所无形资产的贡献或者损害却无法具体衡量。更重要的是,审计业务具有风险滞后性,也就是说业务人员执业过程中有意或者无意造成的疏漏,其所导致的审计风险往往发生在出具报告数年以后,或者根本就不发生。由于审计风险被发现时往往早已
    2023-04-24
    55人看过
  • 我国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转型存在哪些问题
    修改后的《合伙法》没有涉及有限合伙组织形式的转变问题,这是此次修改的一大遗憾。在英国和美国,企业可以自由地改变其组织形式。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吸收他人成为合伙企业;为了扩大资本,他们可以吸收一些有限合伙人,以便继续控制企业的领导层。未来,企业将继续扩大,这种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进一步转变为公司。随着企业的发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组织形式会发生变化,如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转换;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一个项目在其生命的不同阶段,最好以不同的组织形式进行”,“一般来说,在每个时间点,每个项目都有一套转换功能,分别适用于各种可能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也不例外,在其发展阶段,组织形式的变革是不可避免的,这不仅是意志自治的体现,也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当然,这种自由是受社会标准限制的相对自由。就连自由主义理论的代表哈克也承认,“人类社会从来没有法律制度(这是极不可能的),作为社会秩序基础的合同责任完全由合
    2023-05-07
    224人看过
换一批
#债务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在民事执行中,生效裁判是人民法院取得执行权的前提条件,在就共同侵权所作的判决中,法院就共同侵权人的责任一并认定,人民法院根据该判决予以执行。但在保证连带之债的场... 更多>

    #连带之债
    相关咨询
    • 业主自治管理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2-10
      业主技术管理存在的问题,比如说业主的传统思想会导致自治的意识缺乏其次,在业主进行自治的时候,管理主体的主体的人员通常会不准确,并且业委会一般来说是没有被法律授予权限的,因此很难能够推行。
    • 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存在哪些问题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2-08
      1、内控意识不足,内控制度弱化,对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缺乏积极性、主动性; 2、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有的单位会计人员是一岗多职,岗位之间没有起到相互牵制、相互监督的作用; 3、监督考核机制不到位,内审机构大多与会计部门平行,依附于执行机构,权威性和独立性不够; 4、忽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与考核挂钩的监督机制,形成重考核,轻内部会计控制的现象; 5、内部控制环境受其上级部门影响比较
    • 业主自治存在哪些问题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17
      简单的来说就是1、当事人意思自治(自愿非胁迫)2、当事人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3、对合同主要条款(如价格、型号等等)的认可4、按照对方当事人要求的方式(如期限、地点等等)做出接受的表示。
    • 最近中小企业内部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15
      1、融资贷款困难,资金严重不足 目前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绝大多数是是合伙投资,注册资本较少,资本实力有限,其中的资金很多是业主家庭自己积累的财富,这导致企业的资金规模太小。而现实中的很多中小企业长期处于成长发展期,对于资金的需求量非常大,因此资金的短缺必然会严重影响其发展。而处在这一阶段的中小企业技术水平落后,经营业绩不太稳定,在财务制度上存在不健全的因素,比如说信息披露制度达不到公开透明,因此融资
    • 强制拆迁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1-22
      一、当前中国强制拆迁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主体大力驱使,导致拆迁程序违规囿于行政强制法律执行的流程十分繁琐,一些行政主体滥权违规缩减强拆流程,行政强制法也未对强拆主体的责任承担进行合理调控。这主要表现为,未给予当事人充足时间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就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进行强制拆除。强制拆迁程序的违规,阻碍了行政强制法的有效落实,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二)背后利益链条操纵,民众难获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