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也必须要具备上述要件,但在征收实践中,由于存在以下原因,仍然导致大量的土地征收侵权纠纷的出现,严重地侵害了征收相对人的土地权益。
第一,现行立法对公共利益的规定存在疏漏和冲突。首先,《宪法》、《土地管理法》虽规定土地征收的目的仅限于公共利益,但什么是公共利益?它包括哪些事项,其范围如何界定?对此,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其次,现行立法之规定也存在不合理之处。例如,《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前款所称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这实际上将公共利益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狭义的概念扩大到所有经济建设。法律实际赋予了国家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任何土地来用于任何建设的权力。按照亚当。斯密的观点,任何经济活动都有一定的公益性,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将许多人的自利行为合成为促进繁荣的公益行为。国家机关正是以此作为不当征地的最好理由,把公共利益扩展到所有经济建设,把市场主体的商业投资亦视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从而频繁地使用征收手段。法律对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给国家机关权力寻租以借口,导致了土地征收权的极端滥用。再次,由于立法上的缺失与疏漏,导致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权,对公共利益合理限度的判断权,实际都掌握在实施征收征用行为的各级政府官员手中。而各级政府官员具有扩大自身权力的天然倾向,在解释征收征用的公共利益时,基本倾向是尽量扩大公共利益的范围,甚至可能出现公共利益是个筐,什么东西都往里装的状况。
第二,土地征收程序不合理,违规征收现象时有发生。现行立法对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得比较粗糙,缺乏合理性,表现在:其一,征收行为缺乏透明度,作为征收利害关系人的集体和农民在征地前被剥夺了知情权、协商权、申诉权,完全处于任人宰割地位。从土地征收的决定,到补偿费的标准和征收争议的解决等,都完全由行政机关决定。
尽管土地征收中有两公告制度,但实际上是让农民到指定单位办手续的通知书。因为征收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均是在经批准之后方才公告。这时,不管农民的意见如何,都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6]其二,缺乏对土地征收进行有效监督和公平裁决的机制。对征收争议进行有效监督和公平裁决是保障征收公正合法的必要条件。为裁决征用者与土地所有者之间争议,保障征地的合理性与公正性,其他国家和地区,除设立土地决策、咨询、执行机构外,还专门设立仲裁机构作为监督和争议解决机关。如日本设立土地征收委员会,香港设立土地审裁处,法国设立征收裁判所等。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没有规定土地征收的监督和公平裁决机制。实践中,政府集土地征收者、土地交易者、土地争议裁决者等多种角色于一身,根本无法监督,导致大量违法征占土地的不法行为发生。
第三,土地征收补偿不合理。现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很不完善,现有的立法规定反映了我国征地补偿制度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以牺牲农民利益换取城市发展,对农民利益缺乏保护。其突出问题表现为:[8]首先,补偿标准过低,测算依据不合理。征收补偿仅考虑被征地的原用途和原产值,不考虑土地本身的价值,更不考虑土地的预期收益,没有将土地作为资产处置。而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法定的征地补偿远远不足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征地补偿范围没有覆盖土地上的他项权利如承包经营权等的补偿。其次,补偿分配不合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且土地补偿费高于安置补偿费。因此,大量的补偿费无法为农民所掌握,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再次,补偿方式单一,安置责任不明确。单纯的金钱补偿无法使失地农民真正安置就业。农民失地后大量涌入城市,而农民由于缺乏技能和知识,无法在城市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生存下去。待仅有的一点补偿金额用完后,失地农民就彻底失去了生存的依靠。此外,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个组织来负责对失地农民的安置。
综上所述,土地征收侵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态:
第一,超出公共利益范畴的土地征收。这种类型的侵权最为普遍。因为调查中发现,真正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地的非常有限,80%以上的征地都是基于商业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第二,未遵循法定程序的土地征收。这种类型的侵权最为隐蔽。程序合法原则是世界各国公认的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在征收条款中没有使用程序合法这一概念,而是表述为依照法律规定。同时,程序问题容容易让人忽视。第三,未给予合理补偿的土地征收。这种类型的侵权后果最为严重。未给予合理补偿的土地征收,一方面直接影响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另一方面也直接影响社会关系的稳定。农民是否安居乐业一直是中国社会能否长治久安的关键,历代封建王朝的更迭都是以农民起义为导火线,这充分说明了农民在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如果补偿和安置不足以让农民维持生计,大量涌入城市的农民不仅会对城市的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还会危及政治和政权的稳固。我国近年来城市中不安定因素增长,很大程度是由失地农民所造成的,由于征地补偿而导致的群访、信访案件大幅上升。农民的安居问题没有解决,城市的安全、社会的稳定也就没有保障。第四,复合型侵权(即前三种侵权类型之集合)征收。这种类型的侵权最为典型。因为此种征收完全不具备土地征收应具备的要件,在实践中较为普遍,是典型的违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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