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抚养费的要求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26 16:40:52 62 人看过

无法按时支付或按照标准降低支付抚养费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减少或完全免除支付抚养费的数额。但需达到使原定抚养费标准,不能给付或不能全部给付时,才能提出不付或减少给付数额的请求。如仍有能力按原定标准给付抚养费,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与财产分割方案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条款性质完全不同,当事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的能力时,抚养费并不是自己想要多少就有多少的。

通常认为,当一方出现以下情况时,如果无法按时支付或按照标准降低支付抚养费,那么另一方可以要求减少或完全免除支付抚养费的数额:

1.由于工资或收入减少;

2.因病或伤残导致无法支付;

3.因服刑等导致没有经济收入。如一方患病,其工资或收入,用于治病,维持自己生存,已经很困难了。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请求免除子女抚养费。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需达到使原定抚养费标准,不能给付或不能全部给付时,才能提出不付或减少给付数额的请求。如果虽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标准给付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如有的原工资很高或有巨额收入,后来工资或收入虽有减少,但仍有足够能力支付原定子女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和财产分割方案以及解除婚姻关系这样的条款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当事人有的时候并不是我愿意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而是实在没有这样的能力了,所以抚养费并不是自己想要多少就有多少的,毕竟父母的收入能力会决定孩子的生活水平。

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降低抚养费?

抚养费的降低通常指在一定期限内,父母与子女之间由于某些原因无法按照原定频率支付抚养费。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降低抚养费。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降低抚养费的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这一规定表明,在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中,不适用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和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关于抚养费的支付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父母与子女之间可以协商降低抚养费,但需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享有抚养的权利,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子女,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扶养的义务。”这一规定表明,在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的情况下,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子女有扶养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降低抚养费,以承担扶养义务。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以抚养、赡养、扶助、保护等方式相互提供或者负担费用的,不受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限制。”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父母与子女间以抚养、赡养、扶助、保护等方式相互提供或者负担费用的情况下,不受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限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父母与子女之间可以协商降低抚养费,以负担费用。

总之,在父母与子女之间由于某些原因无法按照原定频率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可以要求降低抚养费。但需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的情况下,父母可以要求降低抚养费以承担扶养义务。

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与财产分割方案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等条款性质完全不同,当事人并非愿意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而是实在没有这样的能力了。因此,抚养费并不是自己想要多少就有多少的,父母需要根据其经济能力来决定孩子的生活水平。在父母与子女之间由于某些原因无法按照原定频率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可以要求降低抚养费。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降低抚养费的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的情况下,父母可以要求降低抚养费以承担扶养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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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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