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拖欠工资有连带责任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2 18:49:22 345 人看过

通常情况下,企业拖欠款项并不会直接致使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在于根据公司之授权,代表公司处理相关的民事业务。

关于公司在生产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债权债务,皆属于公司自身的责任范畴,法定代表人并无义务为此类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若法定代表人权衡自己为公司持有的股权后,在某些状况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在法人人格被否定的背景下,法定代表人可能会受到牵连,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所负责任的性质,应视作有限责任,即公司需以其所有资产来对应公司所有的债务。

在此基础上,即使在公司面临破产清算之际,仍无法偿还所有的债务(其中亦包括工人工资)时,作为法定代表人,通常无需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公司财务状况如何,都不能以此为由拖欠员工薪资。

即便公司正处于濒临破产的处境之中,也必须对公司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算,而清算时所得的资金势必应当优先用来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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