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八旬老太王奶奶在北京胡同公厕内居住数日一事被多家媒体报道,立刻引起广泛关注。据了解,老人的丈夫已经去世,夫妻育有三个女儿,1997年因老房拆迁,家里分得三套回迁房。
前日,老人被景山街道工委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安排住进了宾馆。今天上午,记者获悉,老人已被大女儿接走。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三个女儿对她们拒绝赡养母亲的做法各有说辞。从法律层面上看,她们的说法是否合情合理?她们的行为又是否涉嫌遗弃罪?
大女儿说
原来她跟母亲一起生活,老人头脑不清楚,总跟邻居吵架,也不讲卫生,邻居们对她意见大。4个月前,她安排母亲独自住进了轿子胡同,邻居意见也大,也让其搬走。房租到期了,房东闭门不让住,老人便住进了公厕,而她也是才知道母亲住厕所的。
老人的三个女儿在已经得知母亲住厕所的情况下,仍然无所作为,涉嫌构成遗弃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弃罪是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其中,情节恶劣一般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
本事件中,三个女儿对于老人照顾极少,致使其居无定所,在厕所里住了一星期,其社会影响恶劣,属于情节恶劣的行为,以此来判断,其涉嫌构成遗弃罪。构成遗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女儿说
老房拆迁时她没得到钱,也没分到房,自己现在还住8平方米的小房子,我实在没地方接母亲过来住,她只能跟老大一起住。她还说,母亲原来住在永泰东里,房屋为公房,父亲2004年去世后,大姐拿走房本并占有了房屋,还将其出租。
大女儿拿走房本并出租房屋,该行为侵犯了其母亲的合法居住权,也侵害了其获得租房利益的权利。老人作为承租人,有权要求大女儿腾房,也可通过居委会协商解决纠纷,要回房子。如果协商不成,也可起诉至法院。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公产房是不可以被继承的。事件中三套回迁房的承租人是去世的父亲和母亲,三个女儿虽不能继承,但均有居住使用权。此外,父亲去世后,如果变更承租权,必须要经过家人同意,方可变更到其中一家庭成员名下。
如果回迁房是有产权的商品房,那么家人对这三套回迁房就不仅有居住使用权,在父亲去世后,房屋是可以依法被继承的。
三女儿说
谁付的房钱找谁,找我干吗,当记者问及为何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她将电话挂断。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有义务对父母进行赡养扶助,特别是父母年事已高的,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利要求那些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支付赡养费。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实生活当中,很多子女的想法都跟事件中的二女儿、三女儿一样,自己在财产继承上少得了或者没有得,就认为可以不用赡养老人了。对此,律师指出,每个人不分男女、已婚未婚,都应依法履行赡养义务直至父母死亡,同时,子女也不能依据占有财产的多少来减轻或是排除赡养义务。
因此,该事件中,三个女儿都有赡养母亲的义务,并不能因为大女儿占有了房产,母亲就归她独自赡养。
律师建议
如调解无果
居委会可代为起诉
律师表示,王奶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有以下几种:
首先,子女未尽赡养义务的,老人可求助于居委会出面调解;若调解无果,老人可向法院起诉。如果老人年事已高,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可以代为起诉。具体到该事件,老人的三个女儿为监护人,因此,老人的其他近亲属或居委会可以代为向法院起诉。
其次,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因此,老人也可向当地的民政部门寻求救助。
最后,该事件中,三个女儿的行为涉嫌构成遗弃罪,遗弃罪作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由被害人即老人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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