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年度生产计划超过登记生产能力的,责令立即调整生产计划,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视情节轻重对矿长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直至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煤矿超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矿长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超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呼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召开
12月2—3日,呼市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深入分析了我市各煤炭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认真查摆了各类煤矿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就全市煤炭行业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市委常委、副市长白志远出席会议并讲话。
白志远指出,自2003年以来,我市煤炭行业杜绝了重大事故的发生,一般生产事故实现了逐年下降的目标,各类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实现了基本好转。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市煤炭行业面临的严峻形势。各煤矿企业负责人要进一步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树立先安全、后生产的思想,摆正产量、效益和安全生产的关系,改变对安全生产工作忽冷忽热的状况。要进一步落实好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解决好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经营等问题。各级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煤矿的监管职责,严肃查处各类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严查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全市煤炭行业长治久安。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煤矿年度生产计划超过登记生产能力的,责令立即调整生产计划,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视情节轻重对矿长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直至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
第三十五条煤矿超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矿长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超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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