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能力如何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21:00:11 482 人看过

一、我国破产能力如何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可以申请破产清算。

二、破产能力的分类

1、自然人的破产能力

从法理上讲,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则应当具有破产能力。但是,由于各国对破产制度的认识不同,或者说破产制度的功能在不同的国家的表现有所不同,因此自然人尚未被普遍认为具有破产能力。我国现行法就没有承认自然人的破产能力。而在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例均认为自然人具有破产能力。

各国立法例对自然人的破产能力所采取的态度可分为两类:

1、所有的自然人均具有破产能力。一般破产主义立法例,不区分自然人的生理性状,如自然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也不区分自然人的社会性状(身份或社会角色),如自然人是否为商人,均承认其具有破产能力。英、美、德、日、泰、韩、巴拿马等国持此立场。

2、商自然人具有破产能力。商人破产主义立法例主张,凡依商法典规定而为商行为的自然人才具有破产能力,其他自然人不具有破产能力。以1807年法国商法典为代表的商人破产主义立法,均采取此立场。比利时、意大利效法此例。日本旧商法典、我国清朝《大清破产律》亦采此例。值得强调的是,商人破产主义仅指破产法是专对商人适用的法,而不意味着这些国家不承认非商人的破产事件,只是对于非商人的破产事件由一般的民事法律加以调整。二者在适用的原则、制度乃至程序上,均有重大差别。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凡破产事件的处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决不应当在商人与非商人之间划一鸿沟,而区别对待之。另外,实行商人破产主义也不利破产法律体系的科学化。正因如此,法国于1967年7月13日通过了《新破产法》,放弃固守了160年的商人破产主义,改奉一般破产主义。

2、合伙的破产能力

在理论上,合伙在法律上的地位视同自然人,在诉讼上可以取得诉讼当事人地位。承认自然人的破产能力,也应当承认合伙的破产能力。合伙的破产能力,实际上是自然人的破产能力的变通适用。但是,合伙毕竟不同于单个自然人,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法院对合伙宣告破产的效力将无保留地及于全体合伙人。正因如此,合伙虽有破产能力,除非所有的合伙人都不能清偿合伙债务时,才能对合伙适用破产程序。然而,美国合伙企业破产先以合伙财产偿付债务,如不能完全清偿则继续向合伙人追偿。德国合伙破产在诉讼中债权人一般针对合伙人提起诉讼,清偿时一般先以投入合伙的财产偿债,不能清偿时,再继续追索个人财产。但德国同时规定,投资人如发现企业不能清偿债务时有宣告破产的义务,而债权人视合伙或投资人不能清偿债务而随时针对合伙、合伙人或商人起诉。

承认合伙的破产能力,在司法实务上有着重要意义。一方面,可以省去法院对负连带责任的各合伙人分别适用破产程序而作出多项破产宣告的麻烦;另一方面,有利于节省涉案时间和成本,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我国现行法尚不承认合伙的破产能力,这与不承认自然人具有破产能力的观念一脉相承。随着市场经济的平等观念深入人心,人们对市场经济机制的认识将不断深入、不断提高,我国立法一定会突破旧思路,而承认自然人及合伙的破产能力。这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

3、法人的破产能力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人进行不同的分类。以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准,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即凡依公法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依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私法人可再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社团法人为人的组织体,其成立基础在于人;财团法人为财产之集合体,其成立基础在于财产。以法人的目的为标准,可将私法人分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其目的为公益者,为公益法人;其目的在营利者,为营利法人。我国民法学者新创了企业法人概念,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普通法人与特殊法人,是理论上另一种分类。在实行民商合一主义的国家,依作为私法的普通法的民法典之规定设立的法人,为普通法人,依民法典以外的民事特别法之规定设立的法人,为特殊法人。依法人的国籍可分为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本国法人,不具有本国国籍的的法人为外国法人。

从法人的分类出发,我们有理由相信,各国对法人的破产能力在充分肯定的前提下,又专门例外地限制或者否认特定种类的法人的破产能力是完全有道理的。

三、破产能力的界定

破产能力源于德围破产法理论。是指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具有的法律上为破产程序之进行的资格。所以。破产能力又称为破产资格。由于破产能力的确定直接关系破产法的适用主体范围,所以,又可称为破产适用范围。破产能力的意义在于它是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必要条件之一,没有破产能力的债务人,法院就不能宣告其破产。正如没有诉讼能力的人不能提起或参加民事诉讼一样。

破产能力是破产法上的专门术语,它所表示的只是一种接受本法调整和规制的主体可能性,具体是指债务人所具有的、能够被宣告破产的法律资格。换言之,破产能力是民事主体得以被宣告破产的资格。这种资格来源于法律或者破产法的特别规定。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问题的资格,即受破产宣告与破产和解成为破产人的能力。通常,具有民事诉讼能力的人便具有破产能力,但由于破产的特殊意义以及各国对破产法适用范围规定不一,破产能力在不同国家并不相同。

采用商人破产主义的国家仅商人具有破产能力。采用一般破产主义的国家也有规定特定经济实体无破产能力的,如美国破产法规定银行、保险公司等不具有破产能力。从各国立法通例看,凡以公共利益为宗旨设立的公法人,如银行、保险、电信、铁路等企业一般均不适用破产程序,无破产能力,以维护社会稳定。对外国人的破产能力,有的国家予以承认,有的国家则不予承认,只允许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诉讼。中国法人无公私之分,对相当于外国公法人性质的企业未明确规定有无破产能力,仅规定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在债权人申请破产时,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可不予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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