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规范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参保和缴费行为,保障和维护各类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贯彻落实《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体系,是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和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各级政府要加强社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相关部门要给予密切配合,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确保社会保险工作进入依法规范的轨道。
二、本通告所指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具体参保范围和缴费标准按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依法参保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未依法参保登记的,限定2005年12月31日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到地税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已参加保险但尚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或参保缴费后少报瞒报社会保险费及参保人数的单位,必须在2005年12月31日前补缴全部欠费。
四、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和自由职业者,必须在2005年12月31日前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手续。
2005年6月30日前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未按规定接续和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的,办理时间延长至2005年12月31日。医疗保险等待期两年,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弃保;2005年7月1日以后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接续医疗保险手续。
五、2005年12月31日前未按本通告规定履行参保登记手续和补缴欠费的单位和个人、自由职业者、未补报参保人数的用人单位,自2006年1月1日起,将依法实行强制参保和缴费,并按日加收2‰滞纳金。
六、自2005年11月1日起,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对拒不参保、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和少报参保人数的单位,依法给予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收。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此通告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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