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我国新《合伙企业法》在第六节规定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即:以专业知识与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57条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便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分配方式,是享有有限责任限制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企业具有融资快、运行灵活等众多优点,同时有限合伙既较好地解决了合伙企业中所有合伙人的责任问题,又排除了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从而大大降低了合伙人的经营风险,因此,有限合伙企业成了众多投资者的首选,但是一切事物有其利必有其弊,有限合伙也暴露出一些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有限合伙作为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主要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一)有限合伙主体的二元性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从合伙人结构上来看,是由两种合伙人组成,一种为普通合伙人,其地位类似于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他们有相同的权利、义务,负责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另一种为有限合伙人,其不参加有限合伙的经营和管理,但对有限合伙的经营享有监督的权利,两种合伙人的存在是有限合伙存续的主体要件,各方至少应有一人。
(二)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
有限合伙相对于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兼具了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特点。普通合伙仅具有人合性的特点,欠缺资合性,所以其融资渠道十分狭窄,集资较为困难,使其扩大经营规模成为难题;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了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但是相对于资合性来讲,人合性处于次要地位,而且股东对公司的债务都要承担有限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仅具有资合性的特点而欠缺人合性,这使得公司股东之间信任度降低,不利于公司发展。而有限合伙则以普通合伙人之间的信用作为对外信用的基础,同时以有限合伙出资而形成的合伙资本做为立信于社会的基础,可以说有限合伙是人合性与资合性完美的结合。
(三)所负责任的二元性
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类似于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承担的责任形式,即每个普通合伙人除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负责外,如果是二人以上时,彼此还应负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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