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适用范围有哪些限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8 09:35:19 158 人看过

假释的适用条件如下:

1、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管,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执行原判刑期的一半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执行机关应当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应当裁定假释。

不能适用假释的情况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不管对罪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拒绝假释。

(2)对判处拘役和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犯罪外,还包括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航空器等罪。

(3)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此外,法律对适用假释规定了严格的司法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根据刑法第82条规定,对于犯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假释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情况,对于犯罪事实符合假释的条件的,可以不适用于集中监禁的情况下,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申请假释处理的,但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不能进行假释处理的相关情况,对于犯罪事实恶劣的一般是不可以适用于假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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