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布《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23 12:20:07 317 人看过

为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我们制定了以下规定:驾驶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70周岁;机动车必须年检合格后才能上道路行驶;驾驶员和行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如遵守交通信号灯、严禁酒驾等;行人必须穿反光鞋,并随身携带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证件;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严禁使用报废或非法改装的车辆;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保持良好的心态,严禁在道路上随意乱扔垃圾等影响交通秩序的行为。

为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减少和防止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以下规定。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是一项关于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规定,旨在提高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证,并随身携带驾驶证。

2.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警察指挥和交通法规。

3.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保持安全车距,严禁超速、超载、酒驾和违规行驶。

4. 行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在道路上行走时应当走人行道,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

5.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如行人过马路、非机动车变道等。

6.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报警并等待处理,不得逃逸或者破坏现场。

7. 行人、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时,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的实施对于提高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所有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认真遵守该规定,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遵守《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证并随身携带,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警察指挥和交通法规,保持安全车距,严禁超速、超载、酒驾和违规行驶,行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也应当遵守交通规则。违反规定者将受到处罚,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5月18日 06: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交通安全相关文章
  •  交通事故频发:关注道路交通安全
    原文:将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四个等级,分别对应造成1至2人轻伤、3人以上轻伤、10人以上重伤、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财产损失的事故。改写: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将事故划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四个等级。以下是对原文的改写:分类如下:-轻微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1至2人轻伤,或者财产损失不超过1000元,非机动车损失不超过200元。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轻微事故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对于
    2023-11-10
    195人看过
  •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制定交通事故防范对策,实行目标考核,对道路交通安全考核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交通事故防范对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市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市政公用、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指导协调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2023-04-24
    351人看过
  • 关于发布《指导复议、应诉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名称]:关于发布《指导复议、应诉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颁布机构]: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颁布文号]:津政法制[1994]9号[颁布时间]:1994-10-28[执行时间]:1994-10-28关于发布《指导复议、应诉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为加强对复议、应诉工作的指导,现将《指导复议、应诉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你们结合对新修改的《行政复议条例》的学习认真组织实施。指导复议、应诉工作若干规定一、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在办理复议案件中,认为行政执法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政府规章性文件与国务院部门规章不一致时,应通过上级业务主管机关的法制机构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二、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在办理复议案件中,认为政府规章及政府规章性文件之间规定不一致,应通过上级业务主管机关法制机构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三、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就复议、应诉工作
    2023-04-24
    268人看过
  • 关于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大连国税局发布文号:大国税发[2000]第108号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关于若干文件废止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109号)中对自1994年至1998年发布的有关政策法规、操作办法及对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补充规定(不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并逐一做出了鉴定。现将应予废止的大税政一字(1994)17号、大国税发(1995)118号、大国税流函(1995)2号、大国税发(1996)72号、大国税发(143)143号、大国税流函(1997)4号文件中个别有效的政策规定检发如下,继续执行:一、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有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的规定,适用于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间的经济往来。独立企业间的经济往来,以及纳税人向与其无利益关联的单位
    2023-06-07
    150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发布《长江干线在航船舶安全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省交通厅,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轮船总公司:《长江干线在航船舶安全检查暂行规定》已经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月一日起施行。对在航船舶进行拦截停航检查,要从严掌握,在长江干线由交通部批准的监督检查站执行。长江水系各支流是否设置此种监督检查站,由有关省、直辖市交通厅(局)决定。设置后,应报交通部备案,对在航船舶实施安全检查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长江干线在航船舶安全检查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长江干线水域的航行秩序,保障在航船舶安全,确保航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长江干线水域(宜宾至浏河口)航行的船舶。但军用船艇、公安船艇除外。第三条在航船舶的安全检查,由交通部批准设置的监督检查站实施,其他部门(包括沿江各港航监督站)一律不得对在航船舶进行拦截检查。各港航监督站
    2023-06-08
    75人看过
  • 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2005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等条款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确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市依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制度,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为4万元。国家对强制保险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四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的事故责任,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赔付;机动车未投保强制保险的,由其在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事故责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事故责任的,按照各自
    2023-06-03
    455人看过
换一批
#交通常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交通安全
    相关咨询
    • 厦门市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相关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09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迅速报警,致使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车辆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 福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26条约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09
      市人民政府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依法用于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以及特殊情形下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对于垫付的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或者其主管部门有权向相关责任人追偿。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其损害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
    •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是什么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2-06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主要、同等、次要责任认定的基本规则)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依照以下基本规则认定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一)事故一方当事人因具有违反各行其道、让行规定等严重过错行为而发生事故的,负事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因具有一般过错行为而发生事故的,负事故次要责任;(二)事故双方
    • 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规定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3-02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3项、第2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
    •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的意见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10
      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3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 具体扣分细节如下: 交通违法的处理:(被交警抓到)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