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程序】:一审
【案件分类】:知识产权
【公布号】:
【裁判文书字号】:(2005)济民四初字第21号
【裁判文书类型】:裁定书
【裁判时间】: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受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全文】:
孔宪玉与济宁市殡仪馆行业垄断限制竞争纠纷一案
山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济民四初字第2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宪玉与被告济宁市殡仪馆行业垄断限制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O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宪玉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宪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邮寄费100元均由原告孔宪玉承担。
审判长朱秀平
审判员孙红
审判员张玲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邵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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