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5:13:48 203 人看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不再核定外文名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定企业名称的外文名称。新设立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上外文名称一栏予以空缺;变更企业名称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上外文名称也不再核准和打印。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上有外文名称的,除变更企业名称或企业申请取消外文名称外,暂予保留。

内资企业营业执照上标有外文名称的,应一律在1999年6月底前予以纠正。

三、企业需要使用外文名称的,应按文字翻译原则,将核准登记注册的中文名称译成相应外国文字,即可使用。

请将本通知转发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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