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1 10:01:51 111 人看过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合并或分立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的公司中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导致其所从事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符合海关、税务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经审批机关、海关和税务等机关核定,继续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项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全部承继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债权、债务。

分立后的公司按照分立协议承继原公司的债权、债务。

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公司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公司注册资本额之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

各方投资者在合并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投资者之间协商或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在原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在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由分立前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但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各方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由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相关法律知识: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二条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十四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相关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参照前条规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

(二)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三)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

(四)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5%的时间及方式;

(五)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该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还应当披露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6月08日 05: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外商投资相关文章
  • 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程序
    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程序:1、发出并购意向书;2、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3、签订并购合同;4、履行反垄断审查申报义务;5、申请审批,办理变更登记。一、企业投资并购应该注意什么?企业投资并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在收购公司时,需要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对目标公司的财务和法律问题进行尽职调查,并购方根据尽职调查报告披露的问题评估目标公司的价值;2、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资质、债权债务、技术人才数量、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将影响目标公司的价值;3、目标公司的商业信誉和信用调查也非常重要。如果有问题,往会对未来产生影响;4、做好充分准备,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最大限度地降低收购风险。二、企业海外并购失败怎么办企业海外并购失败的处理方法:1、评估政治风险,建立预警系统。2、境外投资保险。3、投资分散化与融资多元化。4、加强与东道国各界的经济利益联系及融洽度。5、
    2023-04-06
    206人看过
  • 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流程
    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程序:1、发出并购意向书;2、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3、签订并购合同;4、履行反垄断审查申报义务;5、申请审批,办理变更登记。一、怎么退出并购基金退出并购基金的方法由上市公司并购退出。并购基金是一种专注于目标企业并购的基金。其投资方法是通过收购目标企业的股权,获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然后进行一定的重组持有一定时间后出售;并购基金由上市公司并购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二、大公司对小公司的并购程序有哪些大公司对小公司的并购程序如下:1、、并购准备阶段。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非常重要,并购的外部法律环境尽职调查必须首先保证并购的合法性;2、、并购实施阶段。M&A的实施阶段由M&A谈
    2023-03-16
    434人看过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外资企业如何设立:第一步:办理名称查询和名称预先核准。第二步:申请项目批准证书。第三步:申请营业执照领取批准证书和文件后,申请营业执照。【法律依据】《外资企业法》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一、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流程1、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股权转让可以通过网上在线申请和大厅窗口申请两种,在线申请的可以通过登录等真实外商投资审批网上申报系统,在登录后进行点击在线申请并填写企业信息,窗口申请的需要前往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窗口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在收到短信后的5个工作日内再次前往并提交申请材料;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后,窗口收文人员会根据申请内容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并当场作出收文决定,若申请人的资料齐备且符合格式规范和法定形式。3、收文人员将申请材料收文后
    2023-04-05
    499人看过
  • 设立外资企业的基本原则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一、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文件外国投资者拟在中国境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外资企业章程;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6.拟
    2023-03-27
    131人看过
  •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一、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条件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条件:1.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2.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3.有明确的组织形式;4.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5.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外商投资公司设立流程1.申请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2.审批外资企业法第6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根据上述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对设立外资企业的审批做了具体规定。3.登记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
    2023-04-25
    464人看过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流程
    1、注册资本已经缴齐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标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延伸与发展,为了使外商投资企业能按投资的初衷健康发展,避免企业因盲目设立分支机构而影响项目的正常开发,国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是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已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并需要在国内销售企业自产产品的。2、已开展正常的生产活动并需销售产品的原则。这一原则的目的,就是促使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章程中规定的义务进行项目实施,按投资的设想和步骤尽快生产出产品,实现投资企业投资初衷。3、进行非法人营业登记的原则如前所述,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有着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特点,该机构从事的经营活动的内容主要是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从事一些售后服务,在登记注册上,实行营业登记,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需提交的文件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
    2023-03-19
    299人看过
换一批
#商业招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外商投资
    相关咨询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北京XX的原则有哪些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6-27
      1、注册资本已经缴齐的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标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延伸与发展,为了使外商投资企业能按投资的初衷健康发展,避免企业因盲目设立分支机构而影响项目的正常开发,国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是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已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并需要在国内销售企业自产产品的。 2、已开展正常的生产活动并需销售产品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目的,就是促使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章程中规定的义务进行项
    •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6条规定的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22
      合并或分立,应当符合海关、税务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经审批机关、海关和税务等机关核定,继续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项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区别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1-03
      1、两者概述不同: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家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2、两者的特点不同: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其管理模式多管理细致、注意细节,企业文化多为同根而生,文化趋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法律有哪些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2-19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法律规定有: 1.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符合海关、税务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经审批机关、海关和税务等机关核定,继续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项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 2022年是否将合并外商投资企业?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16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符合海关、税务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经审批单位、海关和税务等单位核定,继续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项外商投资企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