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消全行使的条件:
(二)主动债权合法有效且届满履行期;
(三)主动债权与被告债权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四)被动债权属于可以抵销的范围。
一、债务人的抵消权应向谁主张?
抵消是债的关系消灭的原因之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自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关系性质前提下,债权人通过签订转让协议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的民事法律行为。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抵消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在债权转让中所产生的抵销情形并末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必须是同一类作出要求,因而这属于含意抵销。
如果让与人不是全部转让债权而是部分转让债权的,原则上债务人可进行抵销。对于可分离之债而言,如给付之债,债务人可以具体以量的形式来按部分或比例进行抵销,但是如果不属可分离之债,即此债的分离将会影响到实现合同的目的的情况下,则不能进行抵销,因为如果这种情况下仍允许抵消则违背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二、债务抵消后需要通知对方吗?
债的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消。
双方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债务抵消时,要履行通知义务。因为债务抵消造成的后果是双方债权和债务的消灭,双方债权额相同时,其互享的债权或互负的债务全部归于消灭,双方债权额不同时,就其相等额而消灭。
如果单方面将债务抵消后未通知对方,对方误以为债务仍然存在,于是继续向行使抵消权一方履行债务,不仅让对方费时费力还债,还有可能让对方债权得不到实现,最终结果造成对对方的侵权。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破产抵消权和合同抵消权的区别是什么?
420人看过
-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注意事项是什么,抵押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206人看过
-
什么条件下才能行使抵销权
274人看过
-
合同抵消需要什么手续条件
82人看过
-
抵销权属于抗辩权吗,行使条件是什么?
201人看过
-
抵消权的行使的法律意义有什么
263人看过
合同抵消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双方协商一致后,将一方的债务与对方的债权相互抵销。 抵销通常适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互负债务的情形,通过抵销可以减少双方的债务负担,简化交易过程。合同抵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双方债务须相互对应、双方协商一致... 更多>
-
如何行使抵销权合同法抵销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1-30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抵销的目的是消灭对方的债权,但对方的债权不会无缘无故消灭。债务人消除对方债权的方法包括清偿、混合、存款、法律或事实的客观支付等。抵销是通过相互享有的债权来实现的。因此,双方享有债权债务关系是抵销行使的前提。(二)主动债权合法有效,履行期限。主动债权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已经到了履行期。非法债务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用于抵销,如赌债。至于被动债权是否已经到达履行期,就不问了。
-
什么是破产抵消权?破产抵消的条件是什么?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01一、什么是破产抵消权破产法上的抵消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均可以用该债权抵消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各国破产法均对抵消权有所规定。日本破产法第98条规定,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的当时对破产人负担债务的,得按破产程序予以抵消。美国联邦破产法第553条也规定了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债务抵消。按照美国学者的解释,抵消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负有债务的债权人被允许
-
什么是债权的抵消的条件?云南在线咨询 2023-09-23债务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是以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功能,因而当事人双方所负的债务均须到清偿期。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相同: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
-
抵消合同赔偿的法律条件是什么北京在线咨询 2023-08-20合同抵销的要件分别有: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双方债务的给付须种类相同;互负债务的债权均届清偿期;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范围;法律其他规定等。当事人约定抵销的也可以抵销。
-
什么时候行使破产抵消权福建在线咨询 2022-11-02按照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第二款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债权人不依法申报债权,不得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并且只有得到确定的债权才能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破产抵销发生清偿效果。因此,债权人主张抵销必须在其债权经依法申报、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法院裁定确认或者经过司法、仲裁生效裁判确认之后。同时,为保障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获得再生的机会,在重整期间债权人附期限而未到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