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概念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与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以及其他复议参加人、复议参与人之间,为了解决行政争议,依据行政复议法律规范的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特点
(1)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由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生的诸多法律关系构成统一整体
(2)在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中,行政复议机关始终是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并居于主导地位。
(3)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一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它的程序性特点比较明显,因此,不能将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简单地归结到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而应该将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看成是一种具有诉讼法律关系相同特性的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4)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双方的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并不对等。
3、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主体
(1)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手里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是行政复议活动的核心。
(2)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代理人
4、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内容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以及引起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法律事实,但核心部分是行政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使行政复议权利的机关向有受理权、收集证据权、审理权、裁决权等。
当事人、第三人在复议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同时承担法定义务。法定代理人是代理没有复议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复议的,其地位等同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行使复议权利,承担复议义务,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在行政复议中应如是作证。
5、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就行政复议机关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来说,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客体就是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2)就行政复议监管与行政复议参加人以外的其他复议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对象来说,行政争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是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客体。
6、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1)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发生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发生基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复议权和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权利而产生的。申请人申请复议和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案件,是引起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发生的两个法律事实。
(2)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变更
①复议机关发现受理案件不属于自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②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申请复议③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④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改由继承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继续参与复议。
(3)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消灭可分为部分消灭和全部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全部消灭情况:
①在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案件作出决定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的。
②作为申请人公民死亡,其没有近亲属的,行政复议机关被视为没有必要继续复议而中止复议。
③在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案件作出决定之前,被申请人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被记录在案的。
④案件审查完毕,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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