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权益的纠纷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8:33:54 146 人看过

一、实际投资人因受欺诈而未能取得股东资格

在此种情形中,一方利用其履行报批手续的便利,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交伪造的合同及其他材料并获得了批准,使第三人获得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而本应获得股权的另一方却未能获得。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后,由甲公司负责办理报批及登记手续,但甲公司将与自己有关联关系的丙公司报批并登记为合资一方,乙公司知悉后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此时,甲乙公司间的合同本身并不存在因欺诈而可撤销的问题,而是甲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欺诈行为,导致乙公司遭受了损失,构成侵权。此时,乙公司既可根据侵权责任请求侵权方(甲公司)承担因欺诈行为所致的损失;也可以请求违约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解除合同,返还转让款并损害赔偿。二者构成责任竞合,受害人可择一行使。

问题是,本案中乙公司是否可直接向法院请求确认其本应具有的股东地位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存在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外资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上从未记载作为实际投资人的乙公司的股东身份,工商管理部门亦未将其登记为股东。在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上没有记载乙公司为合资一方的情况下,乙公司不能据以确权,因此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在甲公司侵犯乙公司的权益的事实可以认定的情况下,应确认乙公司之股东资格。笔者认为,以上两种意见均有偏颇之处。如果简单地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护如果认为乙公司唯一的救济途径只能是要求甲公司归还投资款及赔偿损失,这对无过错的乙公司的保护是不力的,尤其是在甲公司无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将使乙公司承受本不应该承受的风险。因此,应允许乙公司享有更多的救济途径。如乙公司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因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资格的取得需外资审批机关审批,法院可确认甲公司构成侵权或违约,判令其在确定的期限内办理审批手续。如果甲公司怠于或不履行该义务,则由乙公司凭判决书及有关出资证明办理审批手续。当然,审批机关审查的结果,可能是予以批准,亦可能不予批准。在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的情况下,乙公司可退而求其次,另行起诉请求甲公司返还投资款、赔偿损失。这样既拓宽了对乙公司的救济途径,又能够与行政审批相衔接。

需要指出的是,在常态情况下股东的变更需有董事会的决议、章程修改文本、修改后的合资合同等文件资料,但在股权纠纷出现时,这些文件资料是不可能签署的,审批机关应当区别常态情形下的审批文件资料要求,将法院判决作为审查审批事项的依据,而不应以报批的文件资料不齐全为由驳回报批。这一点,需要审批机关与法院取得共识。事实上,正是因为目前行政审批未能把发生股权纠纷情形的审批与常态情形的审批在报批资料文件要求上区别对待,使受害方关于确认股东资格的诉讼往往不能获得成功。受害方的股东资格之所以没有经过审批,是由于一方的故意违约或侵权造成的,而该当事人反而在诉讼中以未经行政审批进行抗辩,成为其对抗受害方诉讼请求、逃避民事责任的利器。长此以往,不仅使受害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公平性产生怀疑,而且还会助长外商投资领域的不诚信之风,危及外资管理秩序,与外资立法目的相悖。因此,关于驳回受害方诉讼请求的观点是不可取的。当然,关于法院直接判决确认受害方股东资格的意见亦存弊端。从外资管理的角度而言,受害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等,毕竟是行政主管机关应审查的事项,法院径行判决有越俎代庖、僭越行政权之嫌。

二、已取得股东资格的实际投资人因受欺诈而丧失股东资格

在此种情形中,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一方本已在批准证书上被记载为股东,合法取得股东资格,但由于另一方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审批机关的变更审批,使其股东资格得而复失。例如,a公司与b公司系甲合资公司之股东,a公司利用其管理经营公司之便利,并伪造董事会决议等文件,向审批机关报批,将b公司之股权变更到c公司名下,b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是甲合资公司之股东。在处理该案时,某裁判认为,c公司的股东资格是基于外资审批机关的审批而获得,而外资企业审批行为属于实质性的行政行为,是我国法律赋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特有权力,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变更,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毫无疑问,本案中,a公司严重侵害了b公司的股东权益,b公司的确权诉讼请求中暗含着一个侵权之诉,法院应对a公司是否构成侵权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支持其请求的判定。既然系民事纠纷,又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与被告,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除非基于特殊的社会效果考量,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均是不甚妥当的。而通过行政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解决,b公司败诉无疑。因为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报批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是不应当负审查责任的。何况,行政复议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的期限制度亦极有可能使其丧失救济机会。

不可否认,对任何事物的认识有当时认知程度的局限性,亦有其时代的合理性。分析这一案件之目的无非是对这一决断在现有的认知水平下进行反思,寻求解决类似问题的更合理方案。笔者认为,在本案侵权事实可以确认的情况下,应当直接判决b公司系甲公司股东,具有股东资格,而无须象第一种情形那样判令侵权股东履行办理报批手续义务。法院在执行时,只需向行政审批、登记机关发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变更批准证书及进行变更登记即可。之所以与第一种情形异其处理,是因为在此种情形中,b公司的股东资格曾经过了行政审批机关之审查批准,无非是恢复其原来状态而已,断无侵犯外资行政管理秩序僭越行政管理权之虞。而在前一种情形中,本应成为股东的实际投资人毕竟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因而谈不上恢复问题,所以还须履行报批手续。

侵害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权益还可能涉及股权执行问题。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存在不同观点。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利用外资的有关法律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比例有特殊的要求,如法律要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因此,强制执行股权可能会导致外资比例降至25%以下,从而违反了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因此负责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行政机关决不能盲从判决或仲裁。此种观点之所以认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不能直接强制执行,是认为股权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应由审批部门确定,属行政裁量事项,不在司法执行的权力范围之列。而审批行为存在着批与不批两种结果,因此不能简单地强制执行法院的判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6月08日 17: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外商投资相关文章
  •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重组所得税问题
    股权重组是指企业的股东或者股东持有的股份金额或者比例发生变更,具体包括:第一,股权转让,即企业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者股份,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他人,第二,增资扩股,即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者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企业的股权重组,是其股东的投资或者交易行为,属于企业股权结构的重组,不影响企业的存续性;企业不需经清算;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对股权重组涉及的有关税务事项,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股权转让收益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企业股权或者股份所得的收益,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或者扣缴所得税。中国境内企业转让股权或者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股权转让收益或者损失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
    2023-05-01
    365人看过
  • 处理股东权益纠纷的法律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公司限期提供,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账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理由,包括查阅的理由和目的,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撤销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认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应当自股东大会结束之日起6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起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决议后股东所持股份难以转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司盈利多年,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收益分配条件,但不分配利润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购买其股份,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如有上述争议,持异议的股东应当自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60日内与公司协商收购事宜;逾期协商不成的,持异议的
    2023-05-02
    242人看过
  • 外商投资企外资股权转让应注意的问题
    1、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公司法》对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对外转让,要求必须征得半数股东的同意。而与此不同的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法)则明确规定,股东一方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同意。这一规定不仅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中中方投资者的股权转让,当然也针对外国投资者对其股权的转让。显然,这一比内资企业更严格的做法,旨在维持其更加浓厚的人合因素以及促使外商投资企业能长期稳定地经营。此外,如果出现对向第三者的转让不同意的其他股东,是否必须购买该外国投资者的股权,合资法与合营法虽未规定,不过根据《公司法》第18条之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对出让股权不同意者,应当购买该股权,否则视为同意。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
    2023-06-06
    281人看过
  •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存在哪些问题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法》)明确规定,一个股东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批准。这一规定不仅针对中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权转让,也针对外国投资者的股权转让。显然,这种比国内企业更为严格的做法,旨在保持更强的人文合作因素,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长期稳定运行。此外,《合资企业法》和《合资企业法》对不同意转让给第三方的其他股东是否必须购买外国投资者的股权也没有规定。但是,根据《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法律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另有规定的,应当修改《合资经营企业法》,按照“本规定适用”的规定,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应当购买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外资股权须经企业原审批机关批准,
    2023-05-07
    371人看过
  • 外商投资企业小股东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在中外合营企业及中外合作企业设立过程中,出资较少或提供合作条件较少的小股东往往因其为小股东而不能很好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是除了法律有明文规定外,例如对董事会成员比例的规定等,同大股东一样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小股东也可以充分保护自己在合营企业或合作企业中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以合营企业为例,从实务的角度予以分析。一、必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以及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等事宜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法律规定的这些事宜都是关系到公司根本利益的重大事宜,因此法律对其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但是对于关系到公司重大利益的其他事宜,特别是直接或间接关系到投资各方利益的重大事宜,合营各方特别是小股东,也可以要求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全体董事的一致通过才可作出决议。在召开董事会会议
    2023-06-06
    312人看过
  •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问题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1994]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中标产品的税收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二、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可按国税发(1992)146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的通知》的精神办理,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生产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凡能够准确提供下列证明及资料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对加工生产
    2023-04-24
    316人看过
换一批
#商业招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外商投资
    相关咨询
    • 外商投资企业出资股权转让问题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10
      1、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商务部门)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同等条件下,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4、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5、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6、外资股权不得部分转让给境内个人(若全部转让,因转让后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的问题
      陕西在线咨询 2021-10-01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伙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在中国成立,是中国法人,除对外发行人民币特种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外商投资一般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外商投资企业所有权担保必须经审查机构批准。中外合资,合伙企业中方投资人股权变更,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且该企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人股权变更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另外,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的所有权担保,实现
    • 外商投资企业减资的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13
      外商投资企业减资流程如下 一、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减资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法》及《实施条例》 三、申请条件: 提出申请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合法存续的企业 四、办理材料: 1、地方商务局局初审报告(市直企业则需主管部门的转报报告) 2、投资者减资申请书(
    • 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法人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提示】
    • 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6-08
      1、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 2、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