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的形式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3 18:12:49 147 人看过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吸收犯一般具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这里的重轻是根据行为的性质确定的,主要是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二)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这里的主从是根据行为的作用区分的,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的是从行为,其余是主行为。

(三)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

这里的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划分的,实行行为是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的行为,而非实行行为是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例如预备行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等,例如犯罪分子为杀人进行预备活动,然后将被害人杀死。在此,杀人的实行行为吸收杀人的预备行为。

一、应该如何来认定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应注意下述三种区分:

(一)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的区分: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罪的预备阶段区别开来。犯罪预备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一种停顿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是行为发展的一个过程。

(二)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区别开来。犯意表示是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流露出来。在认定犯罪预备时,正确地把它和犯意表示区别开来,才能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三)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在认定犯罪预备时,还必须把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区别开来,犯罪的实行行为主要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

二、构成犯罪的情形有哪些吗

要同时满足以下3种情况。

1、必须二人以上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能成为单独共同行为的主体,同样也不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因此,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同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人承担。一个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唆使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共同行为的,也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人承担。对这种情况,认为教唆者是在把他人当工具使用,属于间接实行犯。单位共同行为,虽然也可能有很多单位成员参与,但是此时是作为一个法律主体出现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因此,对于一个单位共同行为主体有数个责任人承担单位共同行为刑事责任的,只需要根据个人的罪责承担刑事责任。单位共同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形可能有:

(1)二人以上的单位共同犯罪;

(2)一个单位和一个自然人共同行为。

2、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对该罪都有故意。第二层意思是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意思联络,意识到了在协同共同行为。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必须具备两层意思,才认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首先,共同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谓相同的共同行为故意,则指各共犯人均对同一罪或几个罪持有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具体内容完全相同。就故意的形式而言,双方均为直接故意、双方均为间接故意以及一方为直接故意另一方为间接故意时,只要是同一共同行为的故意,皆可成立共同犯罪。就故意的具体内容来说,只要求各共犯人具有法定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即使故意的具体内容不完全相同,也可成立共同犯罪。其次,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犯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共同行为,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但是,通常这只是针对共同实行犯即共同正犯而言的。

对于帮助犯而言,片面的共犯是可以成立的。例如,甲某知道乙某要谋杀丙某,同时自己也忌恨丙某,希望能借乙某之手杀死丙某。因此主动提出把自己的猎枪借给乙某打猎。乙某使用甲某的猎枪将丙某杀死。乙某不知甲某借枪的真实意图,就乙某而言,不存在与甲某构成共犯的问题,但是,甲某有意帮助乙某杀人,可以构成甲某的共犯(帮助犯)。对甲某可以按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定罪处罚。

此外,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车主、乘客、单位的主管人员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里承认过失共同行为共犯的存在,只能作为一种特例来掌握。

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可以是在事先,即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在事中即在共同行为过程中,这被称为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但是,如果是在共同行为既遂以后才知道共同行为人的共同行为事实的,并表示赞同的,不认为共犯。此外,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方式没有特殊的限制。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可以是通过语言、文字表达,也可以通过身体姿势、面部表情、眼神等表达。

3、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

这里所称的共同犯罪行为是广义的,既包括实行行为,也包括组织、教唆、帮助、共谋行为。按照分工不同,在共同犯罪中承担实行行为的人,叫做实行犯;没有亲自实行共同行为而仅承担帮助行为的人,叫做帮助犯;仅有教唆行为的人,叫做教唆犯。因此,教唆犯、帮助犯通常是对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进行教唆、帮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1日 22: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吸收犯相关文章
  • 吸收犯应该如何惩罚,吸收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在吸收犯的情况下,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被吸收的犯罪行为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因而只能以吸收的那个犯罪论处。因此,吸收犯在裁判上作为一罪处理。对于吸收犯,不能数罪并罚,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处罚。具体按下列原则处理:1、行为吸收轻行为,即以数行为中最重的行为定罪处刑,其余行为被该行为吸收;2、行为吸收从行为,即如果数行为有主次之分,就按其中的主行为定罪处罚;3、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即数行为中如果某一行为是为实施另一行为所进行的准备,则该行为被另一行为吸收,只按另一行为定罪处刑。一、吸收犯的特征有哪些吸收犯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数个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的存在,是吸收犯成立的前提条件。吸收犯是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吸收,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便无吸收的必要。吸收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应该是独立的。第二,吸收犯所具备的数个犯罪行为,均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这是吸收犯的本质特征。吸收犯只发
    2023-02-21
    70人看过
  • 合并与吸收的主要形式解析
    吸收合并的主要形式包括:1、母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并成为存续公司,上市公司注销。母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由于母子公司发展的需要,便于股权的集中管理,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通过换股吸收合并,母公司将实现在证券交易所整体上市,同时注销原上市公司;2、上市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并成为存续公司,集团公司注销。集团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随着集团公司的业务发展;为了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提高集团整体运作效益,上市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其控股股东,上市公司作为存续公司,集团公司注销法人地位;3、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企业上市前为了整合内部资源、加快公司的发展,对从事相同或相近行业的企业进行吸收合并。公司吸收合并基本程序有什么合并程序通常如下:1、董事会制定合并计划。2、签订公司合并协议。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此外,公司还应编制财产清单,清楚地反映公司的财产状况。财产清单应
    2023-07-04
    450人看过
  • 刑法中什么是吸收犯
    刑法学界观点大体一致。“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①根据这样的定义,显然无法将吸收犯与牵连犯区别开来。因为它们没能很好地给出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原因。如有人认为,吸收犯的吸收关系应根据一般观念和法律条文的内容来加以认定。②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一般观念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无法明确吸收犯的标志。也有人认为,一罪吸收他罪,是因为“一罪之构成要件为他罪所当然包括,或所犯之罪为他罪必然得由之方法或当然可得之结果”③这种观点虽给出了部分原因,即“一罪之构成要件为他罪所当然包括”,这是其值得肯定之处,但对于什么样的方法为“必然得由之方法”,什么样的结果为“当然可得之结果”,缺乏判断标准。虽然有人主张以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去判断一罪是否是实现他罪之目的的必由之方法或是否是实现他罪之目的的必得之结果。④但我们认为
    2023-05-01
    268人看过
  • 吸收犯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前后行为在性质或程度上有轻重差别时,重行为应吸收轻行为;(2)实施行为吸收预备行为。有预备行为又有实施行为时,预备行为为实施行为所吸收;(3)主行为吸收从行为。某人在共同犯罪中开始为从犯,后来成为骨干分子,则其从犯行为为主犯行为所吸收。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成立后的罪名论处,不适用数罪并罚。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跟状态犯或是吸收犯并没有任何关系,不过,状态犯跟吸收犯的区别还是很大的,在状态犯中嫌疑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而在吸收犯中嫌疑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但对于吸收犯,不会数罪并罚。一、分裂国家罪认定行为人在实施分裂国家行为的过程中,又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如何处理,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应当定数罪,实行数罪并罚;也有的认为,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或者吸收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还有的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处理:行
    2023-06-26
    132人看过
  • 刑法中“吸收犯”是什么意思,吸收犯包括那几种犯罪
    一、刑法中吸收犯是什么意思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来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情况。两种行为之间所以具有吸收关系,是因为它们通常属于实施某种犯罪的同一过程,彼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吸收犯一般具有以下几种形式:(一)重行为吸收轻行为。这里的重轻是根据行为的性质确定的,主要是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二)主行为吸收从行为。这里的主从是根据行为的作用区分的,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的是从行为,其余是主行为。(三)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这里的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划分的,实行行为是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的行为,而非实行行为是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例如预备行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等,例如犯罪分子为杀人进行预备活动,然后将被害人
    2023-02-10
    383人看过
  • 什么是保险诈骗罪的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吸收犯成立的关键是吸收关系的存在。吸收关系在刑法理论上主要认为有以下三种: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笔者认为,对于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这种情况不单独作为吸收犯处理较好。因为预备行为是实行行为的先行阶段,虽然并非每种具体犯罪都有预备行为,但大多数犯罪往往都是经过预备而转入实行行为的。这时,吸收犯的吸收行为和牵连犯牵连行为并无实质上的区别,我们完全可以用牵连犯的理论来处理这种情况。因此,笔者认为,保险诈骗罪的吸收犯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这里所说的行为的轻重,主要是根据行为的性质来区分的,重行为在行为的性质上较轻行为严重,轻行为应为重行为所吸收。如保险诈骗罪的行为人骗取保险金后,将保险金存放于自己家中。这种情况下,藏匿行为是骗取保险金后的自然结
    2023-06-11
    225人看过
  • 2024吸收犯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吸收犯的成立条件是什么(一)必须具备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这是成立吸收犯的前提条件,吸收犯是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吸收,如果只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则无由成立吸收犯。所谓数个犯罪行为,是指充足犯罪构成要件的数个相互独立并依法都具备可罚性的行为。所谓充足犯罪构成,可能是基本的犯罪构成,或者是派生的犯罪构成,也可能是修正的犯罪构成。只要行为符合某种犯罪构成,即属于犯罪行为。(二)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这是成立吸收犯的实质条件。如何理解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吸收关系,理论上认识不完全相同。通说认为,吸收关系是因为密切联系相关的数个犯罪行为一般属于实施某种犯罪的同一过程中。即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或者后行为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这一认识可以说是我国刑法理论上对吸收关系认识的主流观点。(三)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无牵连或连续犯意,这是成立吸收犯的主观条件。众所周知,出于一个犯罪
    2024-04-18
    357人看过
  • 怎么确定吸收犯,吸收犯的定性标准
    吸收犯实际上有几种不同的行为,其中一种是吸收其他行为,而只有一种是犯罪。包括以下情况:(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当前后行为在性质或程度上有轻重差异时,重行为应吸收轻行为;(二)实施行为吸收准备。当有预备行为和实施行为时,预备行为被实施行为所吸收;(3)主要行为从行为中吸收。在共同犯罪中,有人开始为从犯,后来成为骨干。吸收者根据吸收行为成立后的罪名论处,不适用数罪并罚。【辟谣】吸收犯是故意犯罪?真相:是的分析:基于一定的犯罪意图,这是吸收犯的主观特征。行为人实施的几种行为是为了实现同一犯罪意图,由同一犯罪故意控制。数字行为由故意控制,表明吸收犯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举例来说,行为人为杀害李四,第一次杀人未遂,第二次杀死李四。两种杀人行为都是出于杀人故意,是吸收犯。无论吸收犯表现为几种犯罪行为,其犯罪故意只能是一种,是一种确定的犯罪故意,指向具体的危害结果,这是吸收犯区别于连续犯的一个重要特征。
    2023-08-18
    128人看过
  • 重罪吸收轻罪的情形有什么
    一、重罪吸收轻罪的情形有什么?在我国《刑法》中,适用吸收原则的有以下两种情形: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执行一个死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死刑或者其他主刑。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执行一个无期徒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3、还有一个情形,就是附加刑也存在吸收原则。即当判处几个没收全部财产刑;或者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又同时判处罚金刑的,只执行一个没收财产。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中国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
    2023-12-02
    184人看过
  • 吸收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区别是什么
    一、吸收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区别是什么?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想象竞合犯是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均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即行为所触犯的各犯罪构成之间应无重合之关系。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想象竞合犯是单个行为。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二、想象竞合犯判刑后可以减刑吗?想象竞合犯判刑后,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
    2023-04-13
    207人看过
  • 如何办理吸收合并的手续?吸收合并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一、如何办理吸收合并的手续?吸收合并的主要形式有哪些?公司吸收合并是企业重组的常用方式,涉及多个步骤和法律程序。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需分别做出合并决议。2.合并各方需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签署包含合并细节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中必须明确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3.合并公司要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以满足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会计处理方面,需进行调账、报表合并,并对合并后的实收资本进行验证。4.存续公司和被吸收公司分别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和注销登记。吸收合并通常有三种主要形式。1.母公司吸收上市公司,由母公司存续并实现整体上市,同时注销原上市公司。2.上市公司吸收其控股股东即集团公司,以简化结构提高效率,集团公司注销法人地位。3.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合并,常见于上市前的内部资源整合,被吸收公司解散后存续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每种形式都有其特点,
    2024-01-27
    195人看过
  • 什么是违法犯罪的主体形式?
    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单位,在一般情况下都是一个独立的实体。例如一个国家机关或者一个企业,因其实施了犯罪行为而构成单位犯罪。根据刑法第30条之规定,单位犯罪这一概念中的单位,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也就是单位犯罪的主体。规定的环境违法犯罪处罚的情形有哪些第一,一般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一般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条件,如要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立案。依据《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经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负责人审查,要对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且,按照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这是所有行政处罚都应当具备的,也即一
    2023-07-10
    414人看过
  • 吸收犯的处罚原则的规定是什么
    在吸收犯的情况下,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被吸收的犯罪行为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因而只能以吸收的那个犯罪论处。因此,吸收犯在裁判上作为一罪处理。对于吸收犯,不能数罪并罚,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处罚。具体按下列原则处理:1、行为吸收轻行为,即以数行为中最重的行为定罪处刑,其余行为被该行为吸收;2、行为吸收从行为,即如果数行为有主次之分,就按其中的主行为定罪处罚;3、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即数行为中如果某一行为是为实施另一行为所进行的准备,则该行为被另一行为吸收,只按另一行为定罪处刑。一、吸收犯的特征有哪些吸收犯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数个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的存在,是吸收犯成立的前提条件。吸收犯是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吸收,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便无吸收的必要。吸收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应该是独立的。第二,吸收犯所具备的数个犯罪行为,均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这是吸收犯的本质特征。吸收犯只发
    2023-02-22
    210人看过
  • 刑法中吸收犯是什么意思
    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来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情况。两种行为之间所以具有吸收关系,是因为它们通常属于实施某种犯罪的同一过程,彼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吸收犯一般具有以下几种形式:(一)重行为吸收轻行为。这里的重轻是根据行为的性质确定的,主要是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二)主行为吸收从行为。这里的主从是根据行为的作用区分的,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的是从行为,其余是主行为。(三)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这里的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划分的,实行行为是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的行为,而非实行行为是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例如预备行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等,例如犯罪分子为杀人进行预备活动,然后将被害人杀死。在此,杀人的实行行为
    2023-02-27
    292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状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吸收犯
    词条

    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两个以上不同的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另一些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如盗窃犯将偷到的财物存在家中或者卖掉,其窝赃、销赃的犯罪行为,被盗窃犯罪行为吸收,只成立盗窃罪。... 更多>

    #吸收犯
    相关咨询
    • 吸收犯形式有哪些呢,怎么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4-10-03
      律师解答 吸收犯的形式一般有: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等。《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 什么形式吸收合并需要补偿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6-30
      依据《劳动法》规定,公司合并后,被合并公司的员工,因薪酬、岗位、福利等因素变化,员工有权自由选择去留。若员工选择离开,公司需要对员工进行相应补偿。 对员工实行补偿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1、现金支付形式 现金支付形式就是要求企业以现金支付给员工作为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对于现金流充裕的企业来讲,这种方式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一次性解决,没有为改制后的企业留下什么后遗症,但是这种方式将极大的侵占
    • 吸收合并几种形式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21
      我国公司法在第九章规定了公司合并的两种行使,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2、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连续犯是什么形式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8-09
      连续犯的表现形式如下: 一是行为人出于同一犯罪故意所实施的每一次行为都可以单独构成犯罪。 二是行为人出于同一犯罪故意所连续实施的每一次行为,分开看并非每一次行为都能单独构成犯罪,但行为人通过连续实施的行为,达到一个犯罪目的,从行为人连续实施的行为总体看具备全部犯罪构成要件。
    • 什么是名誉权的侵犯形式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3-13
      1、对于公民的名誉权进行侵犯的形式内容包括有:故意以语言、文字、暴力等手段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故意或者过失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