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16日,经某市工商局核准,李某、孟某和陶某共同出资200万元成立了一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李某、孟某各出资80万元,陶某出资40万元。同年4月6日,陶某因故欲撤出该公司,经与李某、孟某协商达成如下协议:自即日起陶某退出公司,公司归李某、孟某共同所有;陶某投入公司的40万元出资由李某、孟某各偿付20万元,付款期限为一周内各自先付10万元,半年内付清余款。同年4月8日,李某、孟某用公司流动资金向陶某支付了20万元,并各出具了一份10万元的欠条,载明:“今因股东陶某退股,尚有10万元未付,经协商于2003年10月6日前付清。”此后,该公司完全由李、孟二人经营管理,陶某未再参与。但该公司在工商局登记的注册资本额和股东情况,也一直未变更过。
付款期限到后,由于李、孟二人经营不善公司业绩不好,李、孟二人未能按期向陶某支付剩下的20万元。陶某多次催讨后,李、孟二人提出:当时陶某撤资属于抽逃出资行为,3人所签撤资协议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协议,陶某应将撤回的20万元出资缴回公司,并向工商局举报陶某的撤资行为。
不料,工商局调查核实后认定:陶某属转让出资,李、孟二人用公司流动资金支付给陶某20万元构成抽逃出资行为,并对李、孟处以罚款;责令公司限期办理股东变更登记。那么,本案中到底谁在抽逃出资?
在本案中,陶某撤资,是通过与其他两位股东李某、孟某达成协议,由李、孟二人偿付其出资款的方式来实现的,陶某并未要求公司偿还其出资款,也未实施以公司资产来收回本人出资的任何行为。况且,协议达成后,陶某就已退出该公司,该公司就归李、孟二人共同所有,陶某未再保留股东身分。很显然,陶、李、孟3人之间所谓的“撤资”协议,属于转让出资协议而非抽逃出资协议。至于陶某退出该公司后未向工商局办理相应的股东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转让出资协议的效力,因为我国公司法并未要求以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为转让出资的生效要件,况且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是公司的责任而不是转让出资的原股东的责任。因此,本案的“撤资”协议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应依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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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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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有什么后果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26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如何认定“抽逃出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分析如下: (1)行为主体:该行为的主体是公司出资者,即股东 (2)主观方面:是看公司股东有无“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支付任何代价而长期占用股东出资不还的话,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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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权抽逃出资有什么后果广西在线咨询 2023-07-07股权转让前抽逃出资,会被以公司名义要求前补足,如不补足会面临诉讼,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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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可不可以抽逃出资?天津在线咨询 2023-01-31原股东承担抽逃出资的责任。 一、股权转让后,一般情况下原股东不承担偿还公司债务的责任 公司是独立法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担。 二、特别情况下,股权转让后原股东需承担公司债务责任 1、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协议规避义务、逃避债务。 2、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前债务由原股东全部承担。 总的来说,在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责任是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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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子公司股权涉嫌抽逃出资罪吗湖北在线咨询 2023-02-27关于抽逃出资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法解释三的第十二条,该条规定了五种抽逃出资的行为: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所以,转让公司股权是合法的,不构成抽逃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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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后股权转让的责任谁承担?甘肃在线咨询 2023-09-06抽逃出资之后进行股权转让,抽逃出资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受让人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受让人知道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还进行股权转让的,是要和原来的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