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须因工作所致
王-帅(化名)是一名公司司机,也是一个铁杆球迷。由于特别喜欢法国队,尽管前几天熬夜看球已经明显感觉到身体疲累,但6月16日凌晨法国对洪都拉斯的比赛他还是不愿落下,坚持熬夜看完了球。
看完后王-帅感觉左侧肢体有些无力,拿东西都握不住,同时头脑昏沉,行走摇摇晃晃,说话也有些吃力。但他没意识到严重性,坚持上班,在驾车上班路上感觉“方向盘都快握不住了”。到单位后,王-帅的症状越来越严重,同事觉得情况不妙马上把他送往医院急诊,根据诊断结果,王-帅为“脑梗塞”,即俗称的“中风”。他随即入院治疗。
这种情况,能不能算工伤?
【分析】
王-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病的。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还须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除非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视同工伤。
王-帅的病是因为熬夜看球而起,和工作无关,因此恐怕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那么,作为一名驾驶员,如果王-帅不是在工作时发病,而是在上下班途中出车祸了,算不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关键在于是否构成上下班和是否本人承担主要责任。这就是说,认定工伤有待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划分,如果本人不承担主要责任,可以认定为工伤,否则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像王-帅这样熬夜看球导致疲劳驾驶,可能特别容易引发事故伤害,特别是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伤害,那样也不能构成工伤。吃炸鸡喝啤酒看球赛正成为时尚,但是根据规定,职工醉酒受伤的,同样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二、工作地点未必只在单位内部
张某是一家涂料销售公司的销售部总监,按照惯例,公司各部门每年都会组织年度迎春聚餐。2011年1月20日晚上,张某经董事长同意,在聚餐前就公司一年的销售情况做了简短总结发言,之后与同事共进晚餐。不料,当晚8点30分年夜饭快结束时,张某不慎在饭店门口摔倒。其后他仍随部分同事到ktv去唱歌,不久离开。后来张某感觉不适,经医院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张某后被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后,涂料公司不服,认为张某在当晚聚餐活动中并未受伤,活动结束后其私自邀请部分同事去ktv唱歌,其间并无不适。即便他摔伤了,也是因为他大量饮酒所致。公司辩称,聚餐行为既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也不是工作中必需的应酬和公司的强制行为,且聚餐不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特征,也不构成因公外出。因此,公司认为张某的摔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认定。
【分析】
?张某作为公司职工,所在部门年会系公司日常运营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将之与公司的纯粹生产、经营活动相割裂。年度聚餐的费用由公司加以报销,且张某在聚餐期间对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所以事故发生当晚的聚餐活动并非私人聚会。公司员工杨某和赵某陈述了张某确系在年度聚餐活动中摔伤,区人社局依据所取的证据,认定该事故属于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并无不当。因此,张某的伤属于工伤。
三、工作原因是重要考量
陈某系某酒店冷菜间厨工,工作职责是配合厨师进行领料和餐盘端递,常规工作的活动范围是厨房冷菜间。
2012年7月29日晚7点左右,陈某离开冷菜间,独自一人前往厨房办公室,后被发现从该办公室窗户坠楼身亡。公安部门经过调查后,出具了排除他杀的结论。酒店员工的证词证实,事发前厨师长不在厨房办公室,也未找过陈某,同时也没有其他证据显示陈某接受过其他领导指示离开冷菜间前往厨房办公室或其他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事后,陈某丈夫朱某要求酒店方面为陈某申请工伤,酒店认为陈某不是工作原因导致坠楼,不同意申请工伤。朱某遂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区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后认为,陈某坠楼事故虽然是发生在工作时间,但事发地点不是陈某日常的工作岗位,也可以排除因工作原因导致坠楼身亡,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朱某不服,向区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区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分析】
陈某坠楼的办公室不是日常工作区域,陈某也不是在受上级指示后才去办公室的。主要分歧在于坠楼原因不明,却发生在工作时间,也是在工作的酒店内部区域,能否就此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三工”情形来认定工伤呢?
由于发生在工作时间里,事发地点也是在公司,在未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之前,容易先入为主地认为该起事故属于工伤。不过从《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立法本义来看,能否认定工伤有一个必须要考虑的前提条件,那就是工作原因。
在区人社局调查取证过程中,采集到的证据资料不足以证明陈某的事故是意外所致,为避免因为草率认定导致与实际情况不符,就需要加强对事实情况的判定和排除,尤其在各方证据相互印证后能够排除是工作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那么就应当不予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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