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带有储存设施经营)的化工建设项目;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储存方式、设施;项目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办理材料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与原件核对。
加盖公章,与原件核对。
加盖公章,与原件核对。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广宁分厅网址址:http://wsbs.gdgn.gov.cn/login!login.actio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申请人在办证大厅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后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委托社会机构组织进行技术审查,其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对企业的现场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资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社会机构出具《技术审查意见书》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广宁县安监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广宁县安监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资料不齐全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当场出具《补正通知书》,5个工作日没有补齐材料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委托社会机构组织进行技术审查,其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对企业的现场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资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社会机构出具《技术审查意见书》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广宁县安监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宁县南街镇新环城东路(县科技馆西楼)
五、办理时限
4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监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十六条》(2012年)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结束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及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四)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五)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七)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2013年)
附加2第三十二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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