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房地产不具备转让资格,因为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依法裁定或决定而被查封或限制房地产权利,或者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或者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
以下房地产不具备转让资格:(一)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二)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依法裁定或决定而被查封或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照法律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存在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哪些房地产不具备转让资格?
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转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以下房地产不具备转让资格:
1.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房地产: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八条,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不得转让。
2.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3.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房地产,但应当事先告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根据《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如涉及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公共利益、文化传统等,房地产转让可能会受到限制。
综上所述,以上房地产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将不具备转让资格。对于房地产转让行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交易合法有效。
房地产转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否则将不具备转让资格。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房地产不具备转让资格:(一)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房地产;(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三)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房地产转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交易合法有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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