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确定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范围的确定,相关规定如下: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等方面的需要,市政公用事业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其他公用事业;(4)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需要;(五)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区旧城区改造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根据《条例》第八条规定,凡确需征收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老城区改造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科学论证。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征求意见和根据民意作出的修改。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代表、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较多的,由国务院讨论决定政府的行政会议。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存入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二是集体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被征地村庄范围内发布征地公告,将被征地村庄的范围、面积、补偿方式、安置方式和征地目的告知被征地村庄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2。咨询村民。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当地乡镇政府,就征地内容征求村集体和村民的意见,国土资源局应当将村民的征地意见和听证材料作为必要的报批材料。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补偿方式有意见的,告知被征地人有权依法申请听证和组织听证。三。地籍测量和地上附着物登记。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对被征收土地的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类型、数量等进行实地调查,由土地主管部门当场填写调查表,并签字确认由上述相关人员负责。将签字确认的资料作为必要资料归档上报审批。4拟一书四图,组织论文报批。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征求意见、听证、调查、登记等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编制“一本四图”,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计划、耕地补偿计划、土地征收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并组卷向有审批权的部门申请批准。5。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省、国务院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予以公告。征地通知书的内容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目的、征地所有人、地点、土地类型、土地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6。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进一步核实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制定并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和地上附着物拆除的具体方案自土地征用公告之日起45日内的地面附着物。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内容包括:被征地的地点、类型和面积、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种类和数量、被安置农业人口数量、土地补偿费标准和数额、对象等以及支付方式、安置补助的标准、数额、对象和方式、地上附着物和种苗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对象、安置农业人员的具体方式等有关具体措施。方案公布后,应当听取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意见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需要修改补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法修改。
7。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公布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和采纳情况,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8。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报市、县级国土部门实施。土地补偿登记。被征地村的集体、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补偿安置计划的实施。清理土地,实行土地征收。被征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各项费用后,应当按期交付土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清理被征收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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