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财产保全主张的依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10 05:50:13 130 人看过

该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保全其财产。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并在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情况下解除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给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财 产 保 全 的 范 围 和 执 行 程 序 有 哪 些 规 定 ?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保证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法院对当事人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性保护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执行程序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1)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权利;(2)当事人基于实体权利主张的诉讼费用以及实现实体权利可能产生的费用。

其次,财产保全的执行程序包括:(1)申请和受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法院应在裁定的期限内作出准许的裁定,并通知当事人;(2)财产保全的实施。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强制性措施,以确保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3)财产保全的解除。在当事人没有提出解除申请或者解除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法院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申请执行人提出解除申请后,解除财产保全。

总之,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执行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申请或解除财产保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至第108条对财产保全的范围和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申请或解除财产保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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