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联系有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1 13:51:46 370 人看过

一、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联系有吗?

劳动合同的效力,一般低于集体合同的效力;集体合同具有支配其所代表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效力。这种联系的涵义,具有两个方面。

首先,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权益的规定,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是关于劳动者权益的最低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只能高于集体合同,不得低于集体合同,否则无法律效力。

其次,集体合同有补充劳动合同内容不足的作用。也就是说,集体合同有规定而劳动合同没有规定相关部分的内容,或者集体合同有明确规定而劳动合同规定得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则集体合同的相关内容可以自动成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这是由于集体合同的条款是标准性条款,双方当事人都应共同遵守执行,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权益的规定,可以高于但不得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即高于集体合同标准的部分具有法律效力,而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部分则无法律效力,要适用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1.目的不同。实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利用合同制度实现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主体是雇主或雇主团体与由工会代表的全体职工,在我国是企业与由企业工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代表的全体职工;劳动合同的主体是雇主与单个雇员,在我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

3.内容不同。集体合同不仅规定本企业的一般劳动和生活条件,而且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内容具有广泛性、整体性的特点。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多是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

4.法律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劳动合同仅对劳动者个人有约束力。集体合同规定了本企业的最低劳动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无效部分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代替。

5.责任不同。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侵害了工会和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物质赔偿责任;工会一方不履行集体合同的规定,一般只对上级工会和全体会员负道义上的责任,由上级工会给予批评教育,纠正违约的行为,以适当方式弥补因违约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但一般不承担物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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