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机构能否采取保护措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5:50:50 500 人看过

涉外仲裁机构能否采取保全措施取决于法律的裁决。在签订仲裁协议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发生民事纠纷后,为防止纠纷标的物被另一方出卖、损坏、转让、隐匿或挥霍,一方当事人通常向协议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保全措施。从仲裁的角度看,仲裁是指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方裁决,双方都有义务执行裁决结果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我国《仲裁法》赋予仲裁裁决法律效力,但仲裁制度不同于审判制度,仲裁机构也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没有执行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措施的程序规定执行。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执行后,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保护人而不是仲裁机构所遭受的损失。由于保全是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仲裁机构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不能像仲裁案那样进行调查取证,全面审查申请是否正确,只能尽快提交人民法院。因此,要求其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造成的错误负责是不合理的;此外,因申请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应由申请人承担,这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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