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保护是否是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30 08: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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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虽然规定了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劳动权利,但由于《劳动法》并未将其列入司法救济的范畴,故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告知劳动者申请有关部门解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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