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6、属于省人社厅受理范围;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出的行政诉讼。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地点
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118号省人社厅办公楼901室
五、办理时限
六、办理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七、办理费用
该事项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章的正确实施。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财政保障。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处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组织行政复议听证;(三)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事项;(四)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行政复议中止、恢复行政复议审理事项;(五)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拟订行政复议终止决定;(六)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提出处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主持行政复议调解,审查和准许行政复议和解协议;(七)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八)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赔偿等事项;(九)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鉴定事项;(十)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十一)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十二)研究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提出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十三)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十四)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十五)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十六)组织培训;(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文章来源: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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