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方案初审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1:34:17 202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相协调;

2、符合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

3、河口滩涂高程已较稳定,处于淤涨拓宽状态;

4、符合防洪标准;

5、符合河道行洪纳潮、生态环境、河势稳定、防汛工程设施安全等的要求。

二、办理材料

内容清晰,准确,原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海丰分厅(网址:http://wsbs.gdhf.gov.cn/portal/home.seam);

2.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网上核准通过后打印相关申请表格;

4.将申请表格书面递交申请县行政服务中心;

5.现场领取受理结果文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海丰县水务局服务大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经核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通知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理由(其中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关名称),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3.审查审批

实施机关自收到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技术审查),根据申请材料对照相关规范进行审查审批。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股长审核加具意见后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4.决定

实施机关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上报人民政府。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5.证件送达

实施机关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1)决定文书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决定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决定公开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审批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海丰县城红城大道大西县水务局

五、办理时限

12(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海丰县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三条在主要河口促淤、圈围、围垦滩涂,符合防洪规划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河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在其他河口促淤、圈围、围垦滩涂,符合防洪规划的,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在河口从事其他开发利用滩涂的活动和建设,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二条开发利用河口滩涂,实行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

开发利用主要河口滩涂的,由河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开发利用珠江河口滩涂按规定需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的,应当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开发利用其他河口滩涂的,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订)(2015年)

第二十三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四十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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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22日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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