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的法律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0 10:55:58 348 人看过

一、法定管辖

1、级别管辖

定义: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划分标准:

(1)基层人民法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

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和商标纠纷、海事海商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辖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

(4)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

定义: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种类:

(1)一般地域管辖定义: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即被告就原告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3个合同纠纷,3个侵权,3个海事纠纷,一个票据纠纷)

定义: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9种特别管辖的案件: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a.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和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c.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队履行地另有规定的除外;

d.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e.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f.借款合同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g.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义务,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义务,最初付款方(返售方)所在地位合同履行地;

h.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的名称呢个与和偶那天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而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所反映的合同性质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们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们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支付地。票据上为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运输合同纠纷)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的,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坠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运输侵权)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定义: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国内专属管辖包括以下三种: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们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专属管辖包括以下三种:

涉外不动产案件;

涉外港口作业纠纷案件;

涉外遗产继承案件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呢个纠纷提起的诉讼。

3、协议管辖定义: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

(1)国内协议管辖:

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审级上,只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2)涉外协议管辖:

必须是涉外合同纠纷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

协议必须呈书面形式;

法院须是与案件有联系的地点和法院;

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否则无效。

二、裁定管辖

定义: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1、移送管辖

(1)定义: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2)条件: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3)特点:实质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斥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

2、指定管辖

(1)定义: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2)情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的原因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即由不可抗力造成;法律上的原因即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议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

(1)定义: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2)情形:

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审理终结前,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时,决定对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进行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交由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为宜时,也可以把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

3、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4、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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