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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补助。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 更多>

工伤保险待遇

  • 山东省聊城市: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公布: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4月底,聊城市将完成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三项工伤待遇的调整工作,调整后,聊城市伤残津贴的标准月人均将达到1324元。调整范围:企事业单位、民间非盈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2009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调整标准:伤残等级为1至4级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标准依次为155元、150元、145元和140元;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供养亲属为工亡职工配偶的,每人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元;调整后,1至4级工伤人员的月人均伤残津贴将达到1324元,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达到600元。此外,已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于4月底前完成伤残津贴调整工作。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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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冶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7月2日讯:2010年7月1日,大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调整2010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以保障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调整范围:截止2009年12月31日仍在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不含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调整标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8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3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5元。企业应为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不低于90元。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由统筹基金支付;为参加统筹及五、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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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山市:上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发出通知,唐山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从12月份起做出调整,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是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新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次调整标准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0元至150元不等;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0元和120元;对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部分按照唐山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431元标准的50%、40%、30%确定,即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16元、972元、729元;供养亲属的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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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庆市上调工伤保险待遇
    大庆市上调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大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上调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生活护理费标准也相应提高了。伤残津贴上调了2010年1月1日起,对去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的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70元;5至6级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50元。此次调整后,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仍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即市区680元/月、四县420元/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至最低工资标准。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生活护理费、抚恤金涨了工作人员介绍,对去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存在生活护理依赖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标准也上调了。生活护理费标准是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决定的。本次调整中,大庆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由1900元上涨到2500元,根据政策规定,上涨后的一级生活护理费标准为:2500元×50%=1250元;二级生活护理费标准为:2500元×40%=1000元;三级生活护理费标准为:2500元×30%=750元。另外,对去年12月31日前符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人员,调整抚恤金标准。其中,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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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洛市: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为了提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近日商洛市按照规定调整了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范围为2009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1—4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按照每人月增加120元的标准调整,5—6级按照每人月增加100元的标准调整。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并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80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700元。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5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以商洛市2008年在岗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后,原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由原单位按新规定支付。七十年代初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原单位支付。待遇调整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10月1日。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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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禹城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为切实维护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的后顾之忧,近日,山东省禹城市劳动保障局出台了《禹城市建设施工人员团体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从参保范围、参保方式、保险待遇等方面对全市建筑行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进行了完善。参保范围扩大。凡在禹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设、装饰装修、修路建桥、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市政建设等工程项目的所有施工单位,均纳入工伤保险。参保方式增加。建设施工单位可以实名登记参保,不能实名登记参保的,可按工程造价和建设面积分为四种方式参保,增加了一种参保方式。工伤待遇提高。按工程造价和按建设面积参保的可按四种方式,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分别由原来的15万元/人、11万元/人、11万元/人、8万元/人,提高到16万元/人、13万元/人、13万元/人、10万元/人。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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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宝鸡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据宝鸡日报报道,从本月起,宝鸡市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新政策保持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不变,而待遇每月增加150元。这是宝鸡市继2007、2008年之后第三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此次调整是根据陕西省上《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意见》实施的,宝鸡市调整的最大亮点在于执行最高调整标准,从而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享受到更多的关爱。调整标准涉及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三个方面。按省上标准,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20-150元伤残津贴,宝鸡市按150元最高标准执行。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对于生活护理费,以2008年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确定。据了解,这次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09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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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
    西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每月最低为390元西宁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已经全部完成,调整后的工伤待遇已从2009年8月30日开始补发。从2009年7月起,青海省开始对2008年12月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级—4级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适当提高工伤待遇标准,包括伤残津贴、护理费和抚恤金。调整后的标准为:1级—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32元、120元、10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0元,增加后每月实际领取金额低于390元的,调整到390元。为了确保此次工伤待遇调整顺利实施,市社保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工作人员按规定对享受待遇的人员逐一核实,确保无差错、无遗漏后计入计算机系统。同时该局还抓紧时间,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将调整后的待遇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手中。据了解,此次共为符合条件的212名1级—4级工伤职工和771名供养亲属调整了待遇,补发的工伤待遇已于8月30日开始发放。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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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安市:提高工伤保险待遇,1至4级伤残人均月增150元
    昨天西安市劳动保障部门开始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50元。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此次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是:2009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调整的标准和原则●伤残津贴:等级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30元。伤残津贴调整后,等级为1-4级的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040元的,调整到1040元。上世纪70年代初处理回乡并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80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7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供养亲属范围按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执行。●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以2008年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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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金昌市再度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保障企业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我市根据《关于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因工伤残职工(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精神,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企业因工伤残职工(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进行调整。本次调整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二级伤残增加143元,三级伤残增加137元,四级伤残增加130元。企业难以安排工作、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4元,六级伤残增加110元。上述人员在这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不足660元的调整到660元。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3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9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5元,其他亲属增加42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元。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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